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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3.8.10 盤查廣西鹽法道庫具結片
盤查廣西鹽法道庫具結片

光緒三十一年八月初三日(1905年9月1日)

再,查定例,直省糧鹽道庫錢糧,責成同城督撫、鹽政盤查,出結具題,悉照盤查藩庫之例。藩庫每值奏銷交代,均應盤查保題。又,守巡各道交代,均定限一個月,廣西鹽道准展限三個月。各等語。

兹查署廣西鹽法道張星吉,於光緒三十年十二月初一日到任,前兼護道張屏視事不及半月,并無收支,其交待應與前任鹽法道惠綸計算計,接收惠道任内交代歷年西税、鹽課舊管銀六萬三千四百四十七兩七錢零,新收銀七萬八千三百八兩九錢八分三厘零,開除銀三萬二千九百五十九兩四錢七分六厘零。又,除南寧等卡彌補并梧州局徵存充餉等銀五萬四千六十九兩三錢四分九厘零,實在銀五萬四千七百二十七兩八錢五分七厘零,造入撥册,聽候撥餉,并無虧空挪移情弊。又,本案於光緒三十一年二月十二日限内造册具結,詳請盤查,當經移咨廣西撫臣就近盤查。

去後,兹於光緒三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接准廣西撫臣李經羲覆稱,前往鹽法道庫逐一盤查,并無挪移虧缺,出具印結,咨送核辦前來。

臣覆加查核,數目相符。

除將册結送部查核外,理合照章改題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敕部核覆施行。謹奏。

(硃批:户部知道。)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八四輯),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第630—6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