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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3.7.17 粤省商民禁用美貨乃以抵制美禁華工致美領事照會
粤省商民禁用美貨乃以抵制美禁華工致美領事照會

光緒三十一年七月十五日(1905年8月15日)報載

爲照復事。

接貴領事官來文,以省城及别處均有聚衆會議禁用美貨之事,有礙兩國睦誼及地方治安,特請酌行禁止等由,本部堂均已閲悉。查禁用美貨之議,實由抵制美禁華工而起,本部堂早有所聞。中美睦誼素敦,乃不幸而至有此等之事,良深嘆息。惟此議創於上海商會,各省從風聲響應,不獨廣東一省爲然,其出於人心公憤,想爲貴總領事官之所深諒。

查商賈貿易與民間購貨,皆有自由之權,其不用美貨而不能强迫之使必用者,亦猶商民之購美貨而不能强迫之使不用,同此一理。至中國商會聚議,發明不用美貨,係爲保全國民公益,出於人心之不得不然,如果强加禁止,竊恐衆情愈生憤激,反難勸解。

本部堂爲中美睦誼起見,深願兩國政府早將此事解化,共保和平。現已通飭各地方官加意查察,設法勸諭。如有因會議而生暴動,防礙治安,或用强力威迫不准他人購用美貨,是乃奪人自由,揆之情理,衡以律法,皆所不許。本部堂自應通飭各地方官,隨時查禁嚴辦。

倘僅商會紳民和平聚議,發明公理,自謀公益,或組織團體,聲明條規,爲商民之所共認者,則人心所屬,斷非壓力所能禁止。想貴總領事官深明事理,必以本部堂此説爲然。

現聞貴國政府於華工一事已有寬待之議,足徵文明政治,實深感盼,尤望貴總領事官詳達貴國政府,早日和平定約,則中國人心將易憤激爲歡悦,兩國睦誼從此愈敦,不特爲本部堂所深願,諒貴總領事有亦同心也。

爲此照復。

《抵制美約要聞·粤督照覆美領事文》,天津《大公報》光緒三十一年七月十五日(1905年8月15日),第2—3版,《大公報(天津版)》(4)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影印,第4册,第644—64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