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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3.7.16 請飭屬查拿或驅逐藏匿澳門之匪以便水師提督緝拿懲辦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請飭屬查拿或驅逐藏匿澳門之匪以便水師提督緝拿懲辦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光緒三十一年七月十一日(1905年8月11日)

大清欽命頭品頂戴紫禁城騎馬賞穿黄馬褂兵部尚書署理兩廣總督部堂兼管廣東巡撫粤海太平兩關事務岑,爲照會事。

案接貴總領事官來文,以准澳門總督照送賊匪所致澳門青州取泥船户勒收行水信函、名帖各一紙,照請設法緝辦。等由。當經咨行查緝,務獲懲辦,并照復貴總領事官轉致澳門總督,飭屬一體嚴行協緝在案。

兹准署廣東水師提督李咨復内稱,查匪徒設堂打單,實爲商旅之害,亟應嚴行查緝,以靖盗風。惟查閲粘鈔,匪函聲明行水交澳門名利棧櫃面,則匪徒均在澳門麕聚,華兵豈能越界圍拿。現澳門總督既請查辦匪巢,應請照復西洋總領事官轉商澳督,將藏匿澳門之匪查拿驅逐,使無所逃遁。本提督現一面親督勇隊,馳往附近澳門黄梁都一帶各匪鄉查辦,務期净絶根株,斯不特省澳商務日隆,而粤省盗風亦可稍戢。等因。到本部堂。

准此,查匪徒潜匿澳門洋界,華兵不能越境捕拿,漏網日多,不特爲害中國地方,亦於澳門商業有礙。

除咨復水師提督,親率勇隊督同地方官,將附近澳門一帶匪鄉認真查辦,遇有由澳逃回之匪,立即掩捕圍拿,并嚴飭地方營縣一體遵照外,相應照會貴總領事官查照,即希轉致澳門總督,飭屬查明藏匿澳門之匪,一律查拿或驅逐出界,以便由水師提督緝拿懲辦,至紉睦誼。

爲此照會。順候時祉。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西洋欽命駐扎中國廣州兩廣總領事官穆。

光緒三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監印官調粤差委四川候補府經歷蒋逢周、核對委員揀選知縣劉信誠。

《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爲查緝匪徒事復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一五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7—13頁,第312—0254至312—02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