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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3.7.1 爲請按律懲辦獲匪致外務部咨
爲請按律懲辦獲匪致外務部咨

光緒三十一年七月初一日(1905年8月1日)

光緒三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收法國公使吕班照會稱,近在礇島(此係按音譯出)擒獲土匪二十名,現在審訊,一俟訊明,即將在中國境内獲罪之犯,解交中國地方官辦理。

本大臣查此等土匪係積惡凶暴、惡貫滿盈之匪,務請於解交後,盡法懲治。又,其中有一犯名李岱(此係按音譯出),前曾殺害龍門協台,懸賞捕拿。今該犯既經該島居民弋獲,所有賞資二百兩,自應賞交該島居民,希由貴爵行飭遵辦。

再,查該犯等已照形像一紙,於認識犯之處,不無裨益。相應一并隨交附送查收可也。

(外務部覆文:相應將照像二紙咨行貴督查照,飭屬於接收該匪後審訊明確,接律懲辦。至懸賞銀兩,如事屬的確,自應如數酌給,并速聲復本部可也。)

《外部發兩廣總督岑春煊文》,黄福慶:《澳門專檔》(二),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印,1993年,第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