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岑春煊集:第四册
1.3.6.35 飭各屬籌款禁賭諭示
飭各屬籌款禁賭諭示

光緒三十一年六月十三日(1905年7月15日)

爲示諭事。

照得廣東賭博之害,盡人皆知。然若闈姓,若彩票,若基鋪山票,雖同一賭博,其害尚輕;爲害烈而流毒廣者,則小闈姓而外,以番攤爲最。

查番攤每年承餉三百萬元,公家所得,雖止此數,而承餉之商人與夫官紳兵役中飽分肥之數,約計當又倍之。今姑以承餉及中飽分肥總數,大曰萬計,十中取一,則每年賭博出入之數,當有六千萬矣。二十、三十取一,則每年賭博出入之數,當有一萬二千萬乃至一萬八千萬矣。夫此六千萬乃至一萬八千之數,其中真以祖遺産業及艱難辛苦所生之財投入者,計不過十分之三四,其餘之數,無非由盗賊之手,掠之於良善,輸之於賭館,一省盗贓每年積至數千萬。無惑乎粤民愁嘆,合省騷然,日日辦盗,而盗轉以日滋也。

然此猶顧而易見之害。而其伏而難見之害,則以賭之無不廢時失業,日投其母財於不可復之地。使全省總殖有日减而無日增,馴至十年、數十年,游手分利者益多,勤業生利者益少,饑寒所迫,大亂因之。彼時情形,思之心悸。

本部堂院念禍至之無日,愧教養之無方,以爲欲救粤民,第一當從禁賭下手。無如司局各庫每年出入不敷三百萬兩,又歷年積欠亦三百餘萬兩,現在各項賭餉共五百餘萬,一旦禁革,何以爲繼?即以番攤一項而論,承餉已三百萬元,款目太多,如何抵補?本擬在鹽務、海關兩項設法整頓籌措,而常關均歸并洋關,增出之數悉歸賠款,不能截留。鹽務甫經整頓改章,能否增款,尚無把握。此外雖有可籌之款,無非取之於民。以今日民智之未開,官場之積習,凡涉籌款,豈能绝無擾累?

欲求别有一策,能如承賭之可以款集而民不擾,實屬難乎其難。本部堂院朝夕焦思,苦無善策。用特出示曉諭,凡官紳士民,如有籌款之策,務即詳具説帖,送呈善後局彙核,擇其切實可行者,禀候本部堂院酌核施行,抵款能得若干,即先禁若干。賭館一屬能籌得抵款,即先禁一屬;一鄉能籌得抵款,即先禁一鄉;一俟籌餉全得,立即會奏立案,將全省賭館永遠禁止,不得以款絀之故,再行弛禁。

本部堂院以爲,每年以數千萬之母財輸於賭館,不過徒滋盗賊。若以之營生利事業,約其每年所增之子息,計抵賭餉而有餘。由是言之,并非真無抵款之籌法。特因各紳民不知利害切身,不明計學之原理,而公家遂因之不得不飲酖以止渴。所望明達士紳苦口熱心轉相勸戒,倘能於一二之年内全行禁绝,粤人之福,亦本部堂院之幸也。

合亟示諭,爲此示。仰所屬富紳士民一體知悉毋違。特示。

光緒三十一年六月十三日示。

《粤督岑粤撫張飭各屬籌款禁賭示諭》,天津《大公報》光緒三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1905年9月27日),第4—5版,《大公報(天津版)》(4),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影印,第73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