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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3.6.20 請注銷李章銘勒追封産案片
請注銷李章銘勒追封産案片

光緒三十一年六月十二日(1905年7月14日)

再,已革前署龍門縣知縣李章銘,欠解徵存正、雜款銀一千四百兩零,米五十六石零,迭催未據完解,業經臣等彙案奏參勒追,查封家産備抵。欽奉諭旨咨行,欽遵辦理在案。

兹據廣東布政使胡湘林會同署督糧道王秉恩詳稱,該革員李章銘於參追後,將前在龍門縣任内欠解銀米先後完解清楚,分别候入奏效季册造報,核與原參數目相符,請將原參勒追封産之案奏請注銷等情前來。

臣等覆查無異。除咨明湖南撫臣查照外,相應請旨,將前署龍門縣事開建縣知縣另案奏參革職李章銘原參勒追封産之案注銷,以昭激勸。

臣等謹合詞附片具奏,伏乞聖鑒。謹奏。

(硃批:著照所請,該部知道。)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八四輯),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第60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