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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3.6.16 請以胡維琳署理石城縣知縣摺
請以胡維琳署理石城縣知縣摺

光緒三十一年六月十二日(1905年7月14日)

頭品頂戴署兩廣總督兼管粤海關事務臣岑春煊、廣東巡撫臣張人駿跪奏,爲選員試署知縣,恭摺仰祈聖鑒事。

竊照准署石城縣知縣黄潤露,於光緒三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病故,業經附片奏報聲明。所遺石城縣知縣缺,粤省現有應補人員,請扣留在外選員請補。此案於是年三月十四日申報到司,已在二月底截缺之後,應勒歸二月分截缺辦理。是月分病故休知縣一項衹此一缺,毋庸籤掣。

查定例,知縣告病、病故、休致三項缺出,應歸月選者,以一缺題補各項候補并進士即用人員,以一缺題補本班大挑舉人。

又,鄭工銓補章程内開,道府同知直隸州知縣等官升調所遺,及告病、病故、休致所出留補選缺,除坐補原缺、裁缺即用、迴避即用、新選新補留省另補人員不計外,無論何項到班,先用鄭工、遇缺先二人,海防新班先一人,無人,用鄭工遇缺先人員抵補。至第四缺海防即、海防先分班輪用一人,第一輪用海防即,第二輪用海防先,海防先無人,仍用海防即。海防即無人,用舊例銀捐遇缺先;如無人,用舊例銀捐遇缺;再無人,過班即接用各項輪用班次一人,以五缺爲一周。新例報捐各項本班先補用人員,於各項本班輪補到班時,第一次用鄭工本班先一人,第二次用海防本班先一人,第三次用鄭工本班先一人,第四次用海防本班先一人,鄭工無人,用海防,海防無人,用鄭工。

又,光緒二十九年十月准吏部咨,嗣後曾任實缺丁憂服滿分發人員,自道府以至未入流,如遇選缺出時,除坐補裁缺、迴避、新選、新補之留省另補均仍照定例辦理先儘請補外,其餘無論何項到班,先將此項人員儘數請補,不積各項班次之缺。各等語。

前出河源縣知縣缺,已用進士即用正班知縣姚鍾璜補,又出惠來縣知縣,已用曾任實缺丁憂服滿知縣丁啓楨補,不積各班之缺。今石城縣知縣缺,坐補裁缺、迴避、新選、新補、留省另補及曾任實缺丁憂服滿分發知縣均無人,鄭工、新海防遇缺先、海防先即、舊例銀捐遇缺先、銀捐遇缺亦均無人,過班接用各項係大挑到班,應先用大挑本班儘先人員。

查大挑本班儘先一項,前出恩平縣缺已用過新海防大挑本班先知縣陳清源補一次,現應輪用海防本班先暨鄭工本班先均無人,應仍以新海防大挑本班儘先人員請補。

兹會選有新海防例大挑本班儘先補用知縣胡維琳,年五十七歲,廣西平南縣人,由附生中式壬午科本省鄉試舉人,戊戌科大挑一等引見,奉旨:以知縣用。欽此。遵例捐指廣東,光緒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到省。二十五年甄别,堪膺民社。復遵新海防例加捐大挑本班儘先補用,吏部過班知照,係坐二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行文,按照限减半計算,應以六月初四接到部文之日,作爲到省日期序補。該員才具穩練,辦事安詳,以之署理石城縣知縣,洵堪勝任,與例亦屬相符。據藩、臬兩司會詳前來。

相應請旨,准以新海防大挑本班儘先補用知縣胡維琳署理石城縣知縣,仍俟試署期滿,如果稱職,另請實授。該員係大挑儘先知縣請署知縣,銜缺相當,毋庸送部引見。

除咨部外,臣等謹合詞恭摺具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

再,廣東省補缺例限九十日,此缺係勒歸光緒三十一年二月分截缺,三月十四日申報到司,應以是日起限辦理。今在限内選員請補,并無遲逾。合并陳明。謹奏。

光緒三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硃批:吏部議奏。)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二一輯),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第493—49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