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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3.6.10 請以吴葆真補署靈山縣知縣片
請以吴葆真補署靈山縣知縣片

光緒三十一年六月初八日(1905年7月10日)

再,署靈山縣知縣潘志裘撤任,所遺靈山縣篆務,查有正任陸豐縣知縣吴葆真,辦事謹飭,堪以調署。該員任内并無盗劫已起四參之案。據藩、臬兩司會詳前來。

除檄飭遵照外,臣等謹循例附片具陳,伏祈聖鑒。謹奏。

(硃批:吏部知道。)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二一輯),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第48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