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岑春煊集:第四册
1.3.6.8 保薦香山縣縣丞楊鴻猷片
保薦香山縣縣丞楊鴻猷片

光緒三十一年六月初八日(1905年7月10日)

再,前准吏部咨,各省佐貳雜職六年俸滿,實有人材出衆,堪膺保薦者,應令各省督撫奏明辦理,俟具奏奉旨後,入於卓異班内,以應升之缺通較日期先後升用。等因。業經轉行遵照在案。

兹查香山縣縣丞楊鴻猷,福建監生,報捐雙月縣丞,因臺灣勦匪出力保奏,以本班分發省分儘先補用,捐指廣東,咨補今職,光緒二十四年八月十二日到任。業經詳咨銷去試俸,計自到任日起,連閏至三十年六月十二日,歷俸六年,初次期滿。經該管廳府道驗看出考,保薦到司,由藩、臬兩司加考,詳請具奏保薦,并聲明該員任内并無記過參罰案件等情前來。

臣等查香山縣縣丞楊鴻猷,任事勤奮,堪以保薦。

除將該員履歷册咨送吏部查照外,謹合詞附片具陳,伏乞聖鑒,敕訓核覆施行。謹奏。

(硃批:吏部知道。)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二一輯),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第48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