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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3.5.38 撤任知州廖俊畏罪服毒自盡摺
撤任知州廖俊畏罪服毒自盡摺

光緒二十九年三月至三十一年五月份(1903年3月29日—1905年7月2日)

頭品頂戴兵部尚書銜署理兩廣總督臣岑春煊跪奏,爲知州畏罪自盡,遵例專摺奏聞,仰祈聖鑒事。

竊照臣前駐潯州訪聞,象州知州廖俊,浮折錢糧,多殺無辜,侵吞賑款,藉端勒罰,貪酷殊甚[11],民怨沸騰。當經檄行柳州府查得,所聞各節大致皆有其事,當將該員撤任,行提至潯,發交桂平縣先行看管,一面再飭確查,以憑參辦。詎該[12]員廖俊自知情罪頗重,時懷憂懼。旋據署桂平縣知縣王元鼎禀報,廖俊嚮有烟癖,未便相禁,於六月二十八日夜鼓,乘人睡後服烟自盡,延醫灌救不效,於二十九日辰刻身死。禀請委員會驗屬實,填格取結,棺歛飭屬領埋等情前來。臣查知縣以上如有自盡之案,例應專摺奏聞。此案撤任廣西象州知州廖俊貪酷已甚,畏罪服毒自盡,自應遵例奏陳聖聽,仍俟催查貪婪確數,酷虐確情,再行擬議參□。至署桂平縣知縣王元鼎於奉發看守之員失防自盡,例有處分,業於疏脱陳景華案内,奏參革職拿問。此案輕罪,應請免其重科。

除飭柳州府查確禀辦外,理合專摺具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

再,此案本係由臣糾察擬辦,是以未會廣西巡撫銜名。合并聲明。謹奏。

(硃批:知道了。)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二一輯),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第460—461頁

【注释】

[1]信封題作“即送大西洋國總領事官穆大人台啓。督署緘。岑春煊”。

[2]此片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硃批檔》第1029號有録。

[3]緒,原無,據文意補。

[4]此片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録副檔》第3—102—5443—78—303號有録。

[5]緒,原無,據文意補。

[6]據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録副檔》第3—102—5443—78—303號知光緒三十一年六月十一日接到硃批。

[7]此片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硃批檔》第1667號有録,署名“兩廣總督岑春煊、廣東巡撫張人駿”。

[8]時間據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硃批檔》第1667號定。

[9]此片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録副檔》第3—146—7214—70—1372號有録,署名“兩廣總督岑春煊、廣東巡撫張人駿、廣西巡撫李經羲”。

[10]據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録副檔》知光緒三十一年五月三十日接到硃批。

[11]甚,原缺,據文意補。

[12]該,原缺,據文意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