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岑春煊集:第四册
1.3.5.37 請准敕部將吴正芳飭發水師提標中營效力片
請准敕部將吴正芳飭發水師提標中營效力片

光緒三十一年五月三十日(1905年7月2日)前

再,查兵部咨,奏定章程,守備以上各員,非政標水師,均請由該督撫奏明辦理。廣東儘先補用守備現任灵山營右哨那樓汎千總申福係,補用守備現署北海鎮標右營都司吴正芳,二員生長海濱,熟悉水性,請改用外海水師。該督未經具奏本部,未便據咨照准。等因。前来。

查申福係一員續經被摺,索賄縱逃,業經撤任訊辦,應俟訊明後另行辦理。其補用守備吴正芳,係廣東合浦縣人,由武童投營,於克復越南文淵、諒山等均出力案内咨奬,免補外委把總,以千總儘先拔補,飭發北海鎮左營效力。嗣於光緒二十九年勦撫欽廉土匪案内,係准免補千總,以守備補用。請撥水師提標中營收撫效力,核與定例相符。現准部咨,守備改撫,應奏明辦理。

合無仰懇天恩,俯准敕部將補用守備吴正芳改用外海水師,飭發水師提標中營效力,注册示覆,俟出洋試驗一年期滿,再行所缺,照例考驗核辦。

謹附片具陳,伏乞聖鑒訓示。謹奏。

(光緒三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奉硃批:兵部知道。欽此。)

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録副檔》第3—118—5966—97—7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