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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3.5.35 爲羅承業堂朦混報墾等事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爲羅承業堂朦混報墾等事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光緒三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1905年6月25日)

大清欽命頭品頂戴紫禁城騎馬賞穿黄馬褂兵部尚書署理兩廣總督部堂兼管粤海關事務岑,爲照會事。

案照羅承業堂將報承香山縣屬銀坑埔地捐送西洋教會一案,前接貴總領事官照稱,該縣屬銀坑荒埔税地,係羅承業堂祖遺産業,照據雖書羅承業堂,亦書有西洋人之名字羅伯士三字,因日久年湮,憑據均已蛀爛,所以再請該縣另給新照,當時曾將蛀爛憑據送縣驗過,故能准給新照。該照據不過聲明該業主應當交納地租,不能占他人之地,并無定要業主耕種字樣。等由。當經本部堂詳晰照復,并札香山縣查勘妥辦。

旋據香山縣莊令轉據縣丞楊鴻猷勘復,羅承業堂之地原係北山楊寅賓花園舊址,由楊姓子孫得價批與羅承業堂,該地原係有主之物,并非官荒。乃羅承業堂於批得之後,輒敢捏爲荒埔,朦混報墾,又不遵照開墾耕種,竟送與西洋教會等情。復經批飭現任香山縣柴令分别查勘,妥辦在案。

現據香山縣禀稱,遵查本案,莊前署令允懿飭據縣丞楊鴻猷查勘禀復,羅承業堂之地,原係北山楊寅賓花園舊址,委係實情。至在縣報墾領耕,嚮來祇准縣屬土著有室農民報承開墾,羅承業堂當日在莊前縣任内禀承時,并無籍貫聲叙,亦無禀明係祖遺産業,因日久年湮,憑據蛀爛,再請另給新照字樣,實未將蛀爛憑據送縣驗過,該照祇給與羅承業堂,并無書明羅伯士三字。該羅承業堂以西洋籍民仍作華民墾户,朦混報承,實屬有心弊混,事後將照送與天主教會,尤爲不合。且羅承業堂自恃洋籍,一味抗傳不到。

除再飭傳楊姓業主調據驗明再行禀報外,合先行鈔録印照,禀復察核等情,到本部堂。

據此,查羅承業堂前承銀坑埔地,既據香山縣一再查明,該地原係楊姓之業,羅承業堂向楊姓批得之後,竟捏爲荒埔,朦混報墾,即係華民,已屬不合,况以洋籍冒充華民,朦承有主之業,尤屬非是。該羅承業堂所稱曾經禀明係祖遺産業,照内已書明羅伯士名字,曾將蛀爛契據送縣核驗各情,現據香山縣禀復,均無其事,其爲羅承業堂飾詞朦混可知。

除批飭香山縣速傳業主楊姓到案調據驗明,刻日妥辦具報外,相應照會貴總領事官查照。順候時祉。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西洋欽命駐扎中國廣州兩廣總領事官穆。

光緒三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鄧齊禹校,監印官揀選知縣劉信誠。

《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爲調查羅承業堂捐灣仔某地興建教堂事復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一二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42—51頁。卷宗第309—437至309—428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