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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3.5.31 保薦樂昌縣典史潘傳昆片
保薦樂昌縣典史潘傳昆片

光緒三十一年五月十七日(1905年6月19日)前

再,前准吏部咨,各省佐貳雜職六年俸滿,實有人材出衆、堪膺保薦者,應令各省督撫奏明辦理,俟具奏奉旨後,入於卓異班内,以應升之缺,通較日期先後升用。等因。業經轉行遵照在案。

查樂昌縣典史潘傳昆,浙江監生,報捐典史,指分廣東分缺先用,准補今職。光緒二十四年七月十一日到任,試俸已滿三年,業經咨銷。兹自到任日起,連閏計至三十年五月十一日,歷俸六年,初次期滿,經該管縣府道驗看出考,保薦到司,由藩、臬兩司加考,詳請具奏保薦,并聲明該員任内并無記過參罰案件等情前來。

臣等查樂昌縣典史潘傳昆辦事穩練,堪以保薦。

除將該員履歷册咨送吏部查照外,謹合詞附片具陳,伏祈聖鑒,敕部核覆施行。謹奏。

(光緒三十一年五月十七日奉硃批:吏部知道。欽此。)

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録副檔》第3—102—5442—92—2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