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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3.5.16 請以陸續昌升補儋州知州缺摺
請以陸續昌升補儋州知州缺摺

光緒三十一年五月十一日(1905年6月13日)

頭品頂戴署理兩廣總督兼管粤海關事務臣岑春煊、廣東巡撫臣張人駿跪奏,爲揀員請升烟瘴要缺知州,恭摺仰祈聖鑒事。

竊准吏部咨,缺單内開,烟瘴調要缺,廣東儋州知州林兆鏞調廣西差委,光緒三十年八月十五日奉硃批,應以奉硃批後第五日行文,按照限减半,計至十月初四日接到文行開缺,於三十一年二月十五日接准部咨,已在十月底截缺之後,應勒歸三十年十月分截缺辦理,係烟瘴外調要缺,毋庸籤掣。

查定例,地近邊遠,水土惡劣之儋州,令該督撫於内地現任屬員内揀選熟悉風土廉能之員調補。又,烟瘴地方,知縣以上官員准其不扣年限,升調兼行。又,州縣以上應升缺出,應令該督撫先將卓異引見回任候升之員先儘升用,不准於摺内聲稱人地未宜,以别項人員請升。烟瘴各缺,仍擇其能耐烟瘴之員升用,毋庸拘定先儘卓異之員請升。又,保題升用人員,其任内如有承審案件、承緝盗案、徵解錢糧、已起降調革職參限者,概不准其請升。如因缺係繁要人地、實在相需、爲地擇人者,應令該督撫據實陳明吏部,仍查明其餘并無别項不合例事故,亦即議准。此外,一切因公處分,仍毋庸核計。各等因。

兹儋州知州林兆鏞調廣西差委遺缺,經於通省現任内逐加遴選,應調之員於此缺人地未宜,惟於應升人員内,查有文昌縣知縣陸繼昌,年四十七歲,江蘇太倉州人,由監生報捐貢生遞捐中書科書,不論雙單月,分發行走。旋遵新海防例,改捐縣丞,指分江西試用,因在永定河南上汛漫口合龍案内出力保奏,請以知縣仍歸原省補用,於光緒二十年三月十五日奉旨:依議。欽此。因江西停止分發,改指廣東,赴部引見,領照起程。二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到省,准署今職。二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到任,試署一年期滿,業經奏請實授在案。該員才猷穩慎,辦事安詳,以之升補儋州知州,實於烟瘴要缺有裨。任内并無承審案件,及承緝未獲盗案、已起降調革職參限,雖有經徵未完光緒二十九年分錢糧,查係實欠在民,并非徵存未解,因公處分例免核計,且人地實在相需,爲地擇人,例得據實聲請。據藩、臬司會詳前來。

相應請旨,准以文昌縣知縣陸繼昌升補儋州知州缺。如蒙俞允,該員係由知縣請升知州,應給咨送部引見。

除咨部外,臣等謹合詞恭摺具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

再,所遺文昌縣知縣缺,粤省現有應補人員,請扣留在外,俟奉文覆准選員請補。又,廣東省補缺,例限九十日,此缺係勒歸光緒三十年十月分截缺,三十一年二月十五日接准部咨,應以是日起限辦理。今在限内請補,并無遲逾。合并陳明。謹奏。

光緒三十一年五月十一日。

(硃批:吏部議奏。)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二一輯),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第426—42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