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岑春煊集:第四册
1.3.5.13 請通緝沈毓岱并將莊先懿革職勒追欠銀摺
請通緝沈毓岱并將莊先懿革職勒追欠銀摺

光緒三十一年五月初六日(1905年6月8日)

頭品頂戴署理兩廣總督兼管粤海關事務臣岑春煊、廣東巡撫臣張人駿跪奏,爲知縣欠解應提盈餘銀兩,請旨通緝革追,以重庫項,恭摺仰祈聖鑒事。

竊粤省前因鎊價無著,擬將各府州縣應提盈餘報效凑撥支解,業經由司詳定,核入交代正案辦理,即與正款無異。香山縣著名優缺,每年應提盈餘銀一萬五千兩,又加提盈餘銀一萬四千兩,均爲該缺辦公溢之資,初非責以賠墊。兹查有前署廣東香山縣已革准補新安縣知縣沈毓岱,欠解前項盈餘銀兩,先經摘頂勒追,除陸續解繳外,尚欠銀四千二百二十餘兩。飭據廣州府查覆,沈革令已往上海措資,難保非意存避匿。

又,前署香山縣廣東候補同知莊先懿,欠解前項盈餘銀一萬二千五百六十餘兩,札委頻催,輒以虧累爲詞,推延不解,均屬有意玩視公款,如任紛紛諉延,轉相尤效,司庫奇絀,鎊款萬難愆期,憑何墊付。

查沈毓岱業已另案參革,莊先懿係候補同知,據廣東布政使胡湘林詳請參追、通緝前來。

臣等覆核無異。相應請旨,將前署廣東香山縣已革准補新安縣知縣沈毓岱通緝解粤押追,前署廣東香山縣候補同知莊先懿革職,勒限嚴追,以重庫項。

除咨部外,謹合詞恭摺具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光緒三十一年五月初六日。

(硃批:著照所請,該部知道。)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八四輯),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第584—58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