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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3.5.6 申福保已撤任訊辦吴正芳請准改用外海水師片
申福保已撤任訊辦吴正芳請准改用外海水師片

光緒三十一年五月初六日(1905年6月8日)

再,准兵部咨:奏定章程,守備以上各員,如改標水師,均須由該督撫奏明辦理。廣東儘先補用守備現任靈山營右哨那樓汛千總申福保,補用守備現署北海鎮標右營都司吴正芳二員,生長海濱,熟悉水性,請改用外海水師。該督未經具奏,本部未便據咨照准。等因。前來。

查申福保一員,續經被控索賄縱匪,業經撤任訊辦,應俟訊明後,另行辦理。其補用守備吴正芳,係廣東合浦縣人,由武童投營,於克復越南文淵、諒山等城出力案内,咨奬免補外委把總,以千總儘先拔補,飭發北海鎮標左營效力。嗣於光緒二十九年勦撫欽廉土匪案内,保准免補千總,以守備補用,請撥水師提標中營收標效力,核與定例相符。現准部咨,守備改標,應奏明辦理。

合無仰懇天恩,俯准敕部將補用守備吴正芳,改用外海水師,飭發水師提標中營效力,注册示覆,俟出洋試驗一年期滿,再行取結,照例考驗核辦。

謹附片具陳,伏乞聖鑒訓示。謹奏。

(硃批:兵部知道。)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四九輯),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第78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