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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3.4.18 再飭勒差嚴緝蕭衍波并飭立將前開産業查封致澳門穆總領事官照會
再飭勒差嚴緝蕭衍波并飭立將前開産業查封致澳門穆總領事官照會

光緒三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1905年5月29日)

大清欽命頭品頂戴紫禁城騎馬賞穿黄馬褂兵部尚書署理兩廣總督部堂兼管粤海關事務岑,爲照會事。

案接貴總領事官來文,以香山縣人蕭衍波在澳開設泰隆銀店,揭欠西洋人囉嗹等銀一萬二千七百元,均有單據,屢討不還,今忽將店停閉逃走。單開蕭衍波原籍及省城産業生意,照請飭屬按照查封,變價抵還欠款等由。當經分飭香山、南海二縣密查蕭衍波逃匿何處,趕緊傳案訊追,并將單開各産業先行查明封管,具報在案。

兹據署香山縣柴令禀稱,遵即飭差查傳蕭衍波,并查明單開物業,分别查封備抵。去後,現據差役王寛禀稱,奉票協保查得蕭衍波有新屋一間,坐落梅基地方,早經挈眷遷往澳門居住,祗遺閑屋,無人在家。蕭衍波在澳協理泰隆店攤派事務,無憑帶案訊追。

至單開青雲橋昭隆米店、接源坊昭源米店、梅基腐竹寮,均係蕭衍波之弟蕭懷川生意。因懷川先經揭欠石歧各銀店巨款,各銀店已將昭隆等店家私貨物沽變,按成攤派。所租昭隆、昭源兩店,已由業主取回另租。惟該腐竹寮連屋宇地段係蕭懷川物業,前經分典,分按與寶生昌及梁翠祖等銀先後控追有案。

又遍查,并無另有新街昭隆米店等情,禀復前來。卑職覆查無異,即將蕭衍波名下梅基房屋一間查封,量明寛深丈尺,繪圖注説,妥交地保看守,取具領狀附卷在案。除勒差查傳蕭衍波到案訊追外,理合先行查明單開物業,分别查封緣由,禀復察核等由,到本部堂。

據此,查蕭衍波名下梅基房屋一間,已由該縣查封,交保看守,自應封存候抵。其昭隆、昭源二米店及梅基腐竹寮,既據查係蕭衍波之弟蕭懷川所開,因債務糾葛,先將家私貨物抵欠。所租昭隆、昭源二店,既非蕭姓之業,已由業主取回另租,其腐竹寮屋宇地段,亦經典按,自應分别辦理,以免牽累。

除再批飭該縣勒差嚴緝蕭衍波,務獲訊追,并飭南海縣立將前開産業查明封抵外,相應照會貴總領事官查照。

順候時祉。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西洋欽命駐扎中國廣州兩廣總領事官穆。

光緒三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監印官調粤差委四川候補府經歷蔣逢周,委員熊靖孚校。

《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爲解决蕭衍波欠款案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七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405—413頁,第305—7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