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岑春煊集:第四册
1.3.3.9 據實糾參柯逢時與鹿傳霖交通私電請懲一儆百摺
據實糾參柯逢時與鹿傳霖交通私電請懲一儆百摺

光緒三十一年三月十一日(1905年4月15日)

頭品頂戴署理兩廣總督兼管粤海關事務臣岑春煊跪奏,爲大臣交通私電,恭摺據實糾參,仰祈聖鑒事。

竊維樞府重臣所以襄贊朝廷,宰治天下,必應周知各省疆吏之賢否與地方之情形,乃足以資擘畫。由是言之,樞臣、疆臣情意宜通而不宜間。然所謂宜通者,在公事不在私交,若意不爲公則植黨營私,尚復成何事體?

臣上年在桂督師,匪勢正熾,有海外亂黨潜圖句結之謡,深慮彼黨暗通聲氣,更致棘手,特飭電局將往來之電檢呈查核,因見其中柯逢時與鹿傳霖往來私電甚多。鹿傳霖與柯逢時均身爲大臣,受恩深重,臣誠不敢遽謂其有私,惟公事自應公言之。如柯逢時有應電達樞臣之事,自宜普致各王大臣,何以僅致鹿傳霖一人?且疆臣因公通電,自有外務部頒發之密碼官本,何以鹿傳霖與柯逢時往來各電,不用官本而用私密?

至其往來各電是否干托,臣雖無從查悉,而外聞衆論,又謂鹿傳霖與柯逢時有舊,柯逢時一升一調,皆鹿傳霖援引之力。不然,柯逢時并無異政,何以不數年遂至封疆。黔桂毗連,柯逢時既不勝桂撫之任,何以又能勝黔撫之任?且調任黔撫時,柯逢時聲言决不赴黔,今果逗遛鄂上,不數月而有總辦八省膏捐之命。

臣固知用人之權操自朝廷,斷非臣下所能擬議,衆論悠悠,曾何足信?兹證以往來私電,始知人言不爲無因。時艱至此,朝廷倚賴重臣尚不免營私植黨,大臣如此,小臣吏何足論。是以朝廷雖日下憂勤之詔,而臣下并無惕厲之心,此則可爲痛哭者也。臣本又擬上陳,因西匪未平,恐讒謗者將謂挾嫌攻訐,希冀諉卸,今則臣已籲懇開缺,何敢再避私嫌之譏,坐視大臣植黨營私,敗壞國是?用是據實舉發,願聖主作懲一儆百之舉。

所有大臣交通私電據實糾參緣由,謹恭摺具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光緒三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録副檔》第3—102—5440—76—2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