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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3.3.5 爲南海縣屬開礦案送商部奏定礦務章程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爲南海縣屬開礦案送商部奏定礦務章程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光緒三十一年三月初十日(1905年4月14日)

大清欽命頭品頂戴紫禁城騎馬賞穿黄馬褂兵部尚書署理兩廣總督部堂兼管粤海關事務岑,爲照復事。

案准貴總領事官照會,言南海縣屬大嶺山開礦一案,并鈔送葡商張文畬等請設公司册底,照請轉咨外務部,准其承開大嶺山煤礦等由。本部堂均已閲悉。查大嶺山煤礦,上年迭准貴總領事官照會,請准商人容良開采,當經本部堂咨呈外務部核復,以承辦礦務必須公正可靠之人,方能有利無弊。容良本係粤人,前以職商請辦該礦未邀批准,即冒入洋籍,禀由葡國領事代爲請辦,迹近朦混,其人之不安本分已可概見,應即查照駁斥,以免效尤。該處礦務應由粤省籌集款項,飭局自行開采。等因。當經照會貴總領事官查照,并飭局遵辦在案。

兹准來文,以容良等原日所集公司係張文畬爲首,其人係貴國籍民,在澳門生長居住,身家殷實,名望素著,承辦煤礦,决然可靠。

本部堂原可據以轉請外務部核示,惟查商部於光緒三十年二月初一日奏定礦務章程第四條内開,華、洋商合股者,應聲明占有洋股實數若干,并須將所指礦地四至遠近、大小若干、方里合計若干畝,繪圖貼説,以備查核。又,第十三條内開,無論華商承辦及華洋商合辦,應呈明集有的實股本若干,并聲明股款現存該省殷實銀行、票號,由該行號出立保驗,以憑查核。又,第十六條内開,集股開礦總宜以華股占多爲主,倘華股不敷,必須附搭洋股,則以不逾華股之數爲限。具禀時須聲明洋股實數若干,無得含混。各等因。

細核商部奏定章程之意,凡承辦礦務,大致總須以華股占多爲主,且須華商爲首,洋商附股,方爲合例,并未聲明准令洋商創設公司承辦。兹張文畬等五名均係葡商,而華商僅有馬寶仁、唐鴻二名,似與商部定章不甚相符,且該商等亦未將定章所指各款逐細聲叙,若據以轉咨,必仍爲大部駁斥。兹將商部奏定礦務章程照送貴總領事官察收,一經詳細查閲,當亦以本部堂所言爲然也。

爲此照復。順頌日祺。須至照會者。計送商部奏定礦務章程一件。

右照會大西洋欽命駐扎中國廣州兩廣總領事官穆。

光緒三十一年三月初十日。

《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爲南海大嶺山開礦案及相關章程事復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十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418—427頁,第308—136至308—1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