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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3.3.1 爲粤紳葉長春等擬辦漁團事批示
爲粤紳葉長春等擬辦漁團事批示

光緒三十一年三月初一日(1905年4月5日)報載

粤省濱臨大海,港汊紛歧,盗匪出没搶劫,自應嚴□搜捕以衞商旅。惟漁團保甲一事,迭據各處澳長禀請舉辦,節經前部堂批行,善後局核議,利少弊多,批飭不准在案。

兹據禀援照江、浙兩省章程,將沿江沿海商漁船户分别東西兩旗牌號衣各等情,是否可行,有無窒礙,仰廣東善後總局會同營務處具報。

《外省新闻·請辦漁團》,天津《大公報》光緒三十一年三月初一日(1905年4月5日),附張,《大公報(天津版)》(4),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5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