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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3.2.36 請飭令廣東東安縣知縣許福賡回省即赴本任片
請飭令廣東東安縣知縣許福賡回省即赴本任片

光緒三十一年二月二十日(1905年3月25日)

再,選授東安縣知縣許福賡,前此領憑到省,即經留省學習,績委署理臨高縣篆務,均已附片奏明在案。兹查該員許福賡,前署臨高縣篆,久已交卸回省,應即飭赴東安縣知縣本任,以專責成。據藩、臬兩司會詳前來。

除檄飭遵照及咨明吏部外,謹合詞附片具陳,伏乞聖鑒。謹奏。

两廣總督。

二月二十日。

(光緒三十一年四月初三日奉硃批:吏部知道。欽此。)

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録副檔》第3—102—5440—16—2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