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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3.1.31.1 附一:謹將遵擬石圍塘火車貨捐局試辦章程列摺呈請憲鑒
附一:謹將遵擬石圍塘火車貨捐局試辦章程列摺呈請憲鑒

光緒三十一年正月二十九日(1905年3月4日)

計開:

一、應將設局之意并局所設立之處,詳請兩院憲咨明督辦粤漢鐵路盛大臣,并分别照會各國領事,行知粤海關、三水關税務司、鐡路行車處督理,俾可咸知設局底蕴,免至臨時與洋商爲難。

一、貨捐局按照海関子口半税章程,值百抽二五。報捐一道,中途不再重徵。其抽收之法,應照洋關税則,按貨估值抽足。

一、現擬於石圍塘設立貨捐専局一所,於西南設立分局一所,由石圍塘一帶運上之貨,除運至佛山等處係在通商口岸五十里之内不能抽捐外,其餘應抽貨物均在専局抽捐,方准上車。其由西南運下之貨,均在分局抽捐,方准上車。

一、由石圍塘來往佛山貨物,既不能抽收貨捐,惟運至佛山之後,再行轉運西南等處者,即應在西南分局於下車時截查補抽,仍按照值百抽二五之數抽足。

一、查驗上車之貨,該商務於開車前兩點鐘携帶貨單報驗,由局驗明車貨相符,完捐給票,粘貼紅色印花,准其上車運行。查驗下車之貨,該商等務於車到時立即來局呈單報驗,由局驗明單貨相符,完捐給票,粘貼緑色印花,准其下車起運。

一、由火車運行之貨,無論華洋商人,均須照章先赴本専分局挂號報驗,由局查明粘貼印花,繳捐領票,方准上車開運。如查有未經挂號報捐、未貼印花之貨擅行上車起運者,比擬走私例罰辦。

一、凡上下車貨物,未經報驗估捐粘貼印花,不能提去。若另有本捐局准單准予先提者,不在此例。如該商等有故意漏報以及取巧朦混等弊,一經查出,照走私例罰辦。

一、石圍塘西南各處現尚未設貨棧,俟將來設就遇有貨物下車時,如須入棧存留,當於出棧時,由局查驗已未完捐,分别估抽。

一、子口聨單及免税單,均須赴局呈驗單照,貨票相符,一律蓋戳放行。如貨單相離,或單貨不符,應照海關章程罰辦。

一、沿途厘廠與火車捐兩不相涉,無論何處上車之貨厘金,已完未完均須一律報捐。

一、鐡路公司自運之貨,向有運章,應飭赴局呈驗,加蓋戳記放行。

一、聯票應用四聯曰繳核、曰護照、曰驗票、曰照尾。繳核按月繳呈,護照由經過第一厘廠截留驗票,商人收執爲憑,照尾存局備查。

一、専局、分局均係一律章程,掃除積弊,該商等完繳正捐之外,絶無絲毫陋規,所有司巡人等如有在外藉名訛索分文,惟由該商隨時來局喊禀。一經質實,定即從重懲辦,决不姑寬。

一、専局擬暫用司事二人、巡勇二人、護勇二人,分局擬暫設辦事官一員、司事二人,巡勇二人,護勇二人,各有専責,毋許稍涉怠忽。如有趨公不力及營私舞弊等事,一經察實,核其情節輕重,酌量禀明撤换懲辦。現蒙憲局核定每月局費銀一百兩,以之開銷専、分兩局司巡薪粮局用等項,約計力從撙節,當可勉敷。其辦事官一員,月應支給薪津若干,可否仰懇憲局酌定數目,由局另行給領。

一、沿途稽查最關緊要,惟現尚路短貨簡,暫時無廳専設員司,仍隨時由局酌派員司,附車來往,按站稽查登記上下車貨物,以資核對而杜弊竇。

一、貨捐局應囑税務司暫行遴派一人或幫辦或插手幫同局員經理稽查,一切均歸貨捐局主持,該關委來之人不得干預。此係托其暫時格外幫助之事,并非貨捐永遠定章,不必由總税務司核示。其所需薪水津貼,查湖北係由洋關自行酌給,貨捐局毋聽過問,亦應一律照辦。惟現在粤省火車路短貨稀,商運無多,一時尚可無須請關派人,俟後路貨增旺,再行隨時體察禀辦。

一、鄂省貨捐局派委翻譯一員,以便與火車交涉各事有需翻譯之處,可資臂助。自應仿辦。惟現在粤路尚短,貨稀事簡,暫可毋聽専派,遇有間需翻譯事件,即由委員設法辦理,俟將來路綫推長,再行體察情形,禀請添派。

一、現擬設立専、分兩局,係就目前酌辦,并將來車路加長,或須添設,或須改設,當再察看禀辦。至以上所擬各條,均係按照湖北章程,并揆以粤路現在情形,謹爲籌議斟酌損益,如有未藎事宜,容俟隨時查明應如何增减删改,分别具禀請示辦理。

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一二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455—462頁,第310—5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