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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2.12.31 盧華富案請聽由中國官員自行辦理致總領事官函
盧華富案請聽由中國官員自行辦理致總領事官函

光緒三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1905年1月26日)

逕覆者。

日前貴總領事官偕同宋次生君莅梧,諸慚輶褻,正深抱歉。頃間兩奉台函,備承藻飾,愈增愧赧。藉諗貴領事官偕同宋次生君業已安抵廣州,至爲忻慰。

盧華富一案,前與貴總領事面談,當將一切情形詳晰奉告。本案最要關鍵,應以盧華富能否認作西洋人爲斷。本部堂詳查,案據盧華富實係廣東新會縣人,歷保中國實職官員,斷不能認作西洋國人。其承辦小闈姓又經聲明不附洋股,更與交涉無干。此事有關中國主權,礙難通融辦理。來函所請派員會議一節,似於此案無益。

素諗貴總領事官敦崇睦誼,辦事公正,應請查照本部堂迭次照會事理,將此案聽由中國官員自行辦理,并轉請澳門總督詳報貴國政府,嚴治該商以冒籍之罪,俾以後奸商人等知所儆懼,於兩國政治交涉均有裨益。貴恙想已全愈,深爲繫念。宋次生君處并希代爲致意。

專此泐復。順頌日祺。

名另具。

十二月廿一日。

岑春煊。

《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爲盧華富不能認作葡國籍事復葡總領事函并名片》,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一一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424—426頁。第309—129至309—1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