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岑春煊集:第四册
1.2.12.13 柴維桐堪以調補潮陽縣知縣缺摺
柴維桐堪以調補潮陽縣知縣缺摺

光緒三十年十二月初四日(1905年1月9日)

革職留任署理兩廣總督臣岑春煊、廣東巡撫暫管粤海關税務臣張人駿跪奏,爲揀員調補要缺知縣,以資治理,恭摺仰祈聖鑒事。

竊准吏部咨,廣東潮陽縣知縣傅汝梅准調南海縣知縣,所遺潮陽縣知縣要缺,應令另行揀選,係坐光緒三十年八月初八日行文,按照限减半,計至九月二十二日限滿開缺。九月十七日接准部咨,應歸九月分截缺辦理,係外調要缺,毋庸籤掣。

查定例,州縣應調缺出,俱令於現任人員内揀選調補。又,升調官員,其任内有承審案件、承緝盗案、徵解錢糧、已起降調、革職參限者,概不准其升調各缺。如因缺係繁要,人地實在相需,爲地擇人,應令該督撫據實陳明吏部,仍查明其餘并無别項不合例事故,亦即議准。此外,一切因公處分,仍毋庸計算。又,升調人員任内如有試俸,業經期滿尚未請銷者,應核出缺日期,如係在該員試俸期滿以後,即行議准。如出缺之日該員試俸尚未期滿,即行議駁。如試俸未滿、試署未滿及試署已滿,未請實授,并歷俸未滿年限,應令逐層捐免,方准升調。如未捐免,均不准於摺内聲明違例保題。各等因。

兹於通省現任應調人員内逐加遴選,查有海康縣知縣柴維桐,年三十四歲,山東萊州府膠州人,由監生於光緒二十七年因報效順直賑捐巨款,經前直隸督臣李鴻章專摺奏請,是年十月初五日奉硃批:著以知縣遇缺先即選。欽此。遵例補交免保舉,赴部投供候選。二十八年二月分,選授海康縣知縣,是年十月二十八日到任。三十年二月初十日交卸回省,調署番禺縣知縣。嗣在廣東海防兼善後總局,遵例捐免歷俸,試俸於本年五月二十六日照數上兑,給發實收,詳繳咨銷。該員年富才長,勇於任事,各任内并無承審積案及承緝未獲盗案、徵解錢糧、已起降調、革職參限,以之調補潮陽縣知縣,洵於要缺有禆,與例亦屬相符。

合無仰懇天恩,准以海康縣知縣柴維桐調補潮陽縣知縣缺。如蒙俞允,該員係現任知縣請調知縣,銜缺相當,毋庸送部引見。

除咨部外,謹合詞恭摺具陳,伏祈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

再,所遺海康縣知縣缺,粤省現有應補人員請扣留在外,俟接准部覆,選員請補。又,廣東省補缺例限九十日,此缺係歸本年九月分截缺,應以是月底起限辦理。今在限内選員請補,并無遲逾。合并陳明。謹奏。

光緒三十年十二月初四日

(硃批:吏部議奏。)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二〇輯),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第780—78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