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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2.12.9 粤省籌解光緒三十年第四批京餉等銀情形片[2]
粤省籌解光緒三十年第四批京餉等銀情形片 [2]

光緒三十年十二月初二日(1905年1月7日)[3]

再,廣東省光緒三十年分京餉等銀,經户部奏撥粤海關洋税銀十萬兩,新增盈餘銀六萬兩。又,東北邊防經費,撥粤海關六成洋税銀十二萬兩。又,籌備餉需撥粤海關四成洋税銀十二萬兩,六成洋税銀二十萬兩。又,造辦處米艇銀三萬兩,内務府廣儲司公用每年撥粤海關税銀三十萬兩,令即迅速分批籌解。等因。查前項京餉,向係匀分四批籌解,光緒三十年分第三批京餉,前經籌解奏報在案。

現准粤海關監督常恩咨稱,兹當籌解四批餉銀之際,而税收不旺,移前缺後,仍須先借商款,續收歸還。所有第四批京餉銀二萬五千兩,另加平銀三百七十五兩,飯銀七百二十五兩;又,新增盈餘銀一萬五千兩,另加平銀二百二十五兩,飯銀四百三十五兩;又,東北邊防經費銀三萬兩;又,籌備餉需四成洋税銀三萬兩,六成洋税銀五萬兩;又,光緒三十年造辦處米艇銀三萬兩,另加平銀四百五十兩;又,新增歸公加平銀七百五十兩;又,光緒三十年冬季分廣儲司公用銀七萬五千兩,另加平銀一千一百二十五兩;又,新增歸公加平銀一千八百七十五兩,抬費用項銀六百兩,公用及歸公等項下應除還怡和銀號第十五期洋款本息銀三萬三千四百二十五兩,止該銀四萬五千一百七十五兩。

以上各款,共應解銀二十二萬八千一百三十五兩,已向西商銀號照數借足,即由號商志成信、協成乾兩號匯兑至京。據廣東布政使胡湘林遴委試用通判英鉞等,領賫匯單文批,於光緒三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程進京,支取銀兩,前赴户部内務府,分别交納應用。

除分咨查照外,謹會同廣東巡撫兼管粤海關監督臣張人駿附片具陳,伏乞聖鑒。謹奏。

(硃批:該衙門知道。)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九〇輯),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第148—1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