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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2.11.42 請將周基南并船隻交解前山同知審辦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請將周基南并船隻交解前山同知審辦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光緒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1905年1月4日)

大清欽命頭品頂戴紫禁城騎馬賞穿黄馬褂兵部尚書革職留任署理兩廣總督部堂岑,爲照會事。

案接貴總領事官九月初四日照會,并鈔送前山同知致澳門總督照會文稿一件,請飭以後毋庸再送照會等由。當經飭行該同知,嗣後遇有與澳門交涉之事,禀由本部堂照會辦理,或自行照會貴總領事官商辦,毋庸逕達澳門官員,以歸一律,并飭將本案情形録禀察核。

去後,兹據署前山同知章丞禀稱,遵查此案。前據香山縣丞楊縣丞鴻猷禀稱,本年七月初九日,據永利店司事繆訪梅喊稱,被拖船漁户周基南歷在該店賒借銀兩,備買各物出洋捕魚,積欠本銀三百一十元,反將魚貨向别埠發售圖跳,屢討不還。查伊船不日將泊灣仔沙,懇請扣留拘究等情。

當經卑職差傳周基南到案,與繆訪梅質問。據供所欠是實,并無利息浮開,願將破船變抵。問其船價能賣幾何,旋供約值百二三十元之譜。卑職視其言詞恭順,又無别人轇轕,即令周基南自行變價歸還。

去後,於十一日由周基南招到胡琛取保,并稱破船即賣此人,時價銀一百四十元,繳案歸還繆訪梅等情。又求稱現船隻既賣去,妻子必須安置,伊出外另謀生計,懇斷三十元歸周基南作安家之用,餘百十元歸還繆訪梅,情願另立未清之款單據,交繆訪梅收存,俟異日得利,仍應清還。當堂兩造允願具結完案,毫無抑勒。令將船交與胡琛,庶幾葛藤永断。

至七月二十三日,復據胡琛禀稱,周基南詭串船隻不交,復串同澳門惡棍認爲債主,呈控洋官衙門,并率多人赴灣仔沙將船拖赴澳門沙梨頭合利船廠拆修,懇請拘究。等情。

伏查灣仔沙乃中國地界,周基南串同土棍,竟敢越界强拖船隻,實與條約有背。第恭都所屬,與澳門接壤,原有此疆彼界之分,華人不能赴澳門拘人,而澳門洋界亦不能赴華界拘牽人犯,有事當照會華官辦理,奚得越俎代謀,有背條約,將來交涉之案,從何措手?且我國與西洋國素稱和睦,向無逆情過舉。

此次周基南串同土棍,如此舉動,如胡琛亦率人赴澳門沙梨頭拖回船隻,豈不生出交涉之案,咎在周基南與惡棍肇此厲階也。况當時周基南并無言及借欠澳門人債務,今忽生此風潮,斷不能任彼串踞。現周基南躲避澳門,無從傳訊。合無仰懇照會澳門總督迅飭所屬,將周基南正身并船隻押歸前山中國官辦理,以符約章而敦睦誼,實爲公便。等因。到廳。

卑職查該縣丞始因繆訪梅就近喊求,遂爲排解,今周基南糾纏既成訟詞,誠有未敢受理,所以據情禀請。卑職即准所請,據情照會。兹奉前因,理合將本案情形備由録禀察核,伏候批示祗遵。等由。到本部堂。

據此,查漁户周基南拖欠永利店司事繆訪梅銀兩,既經香山縣丞調處,周基南情願將船隻變價歸還,并有胡琛作保承買該船,當據變價銀一百四十元繳案,又據懇請斷回三十元作安家之用,餘欠另立單據,具結完案。周基南何得忽又不交船隻,復串澳門惡棍認爲債主,在澳呈控,并竟將船隻由灣仔沙拖赴澳門沙梨頭船廠拆修。情事實屬狡黠已極,自應照請查拿,交解審辦,以符約章。

據禀前情,除批飭遵照外,相應照會貴總領事官查照,希即轉致澳門總督,飭屬將周基南并船隻查拿,交解前山同知,以憑歸案審辦,足紉睦誼。

爲此照會。順頌時祉。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西洋欽命駐扎中國廣州兩廣總領事官穆。

光緒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署部堂公出委廣東藩司代行代印。揀選知縣劉信誠校。監印官五品銜署廣東布政司照磨張志廉。

《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爲周基南等越界拖船事復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一五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406—419頁,第312—0442至312—0452號

【注释】

[1]此片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硃批檔》第268號有録,署名“兩廣總督岑春煊、廣東巡撫張人駿”。

[2]此片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硃批檔》第267號有録,署名“兩廣總督岑春煊、廣東巡撫張人駿”。

[3]此片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硃批檔》第546號有録,署名“兩廣總督岑春煊、廣東巡撫張人駿”。

[4]此片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硃批檔》第269號有録,署名“兩廣總督岑春煊、廣東巡撫張人駿”。

[5]此片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硃批檔》第465號有録,署名“兩廣總督岑春煊、廣東巡撫張人駿”。

[6]此電光緒三十年十一月初七日(1904年12月13日)到。

[7]電前有“粤省督撫近有覆電致外部、户部,□奉派鎊款粤省,僅能認解十五萬,由現向滬商息借款内撥兑,今將岑督張撫致上海道電文録下”。

[8]此片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硃批檔》第266號有録,署名“兩廣總督岑春煊、廣東巡撫暫管粤海關税務張人駿”。

[9]此片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硃批檔》第451號有録,署名“兩廣總督岑春煊、廣東巡撫暫管粤海關税務張人駿”。

[10]此摺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録副檔》第3—102—5436—14—232號有録。

[11]據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録副檔》第3—102—5436—14—232號知光緒三十一年正月初七日接到硃批。

[12]光緒三十年十二月十六日接到。

[13]開,原作“餘”,據文意改。下同改。

[14]此片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硃批檔》第545號有録,署名“兩廣總督岑春煊”。

[15]此片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硃批檔》第265號有録,署名“兩廣總督岑春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