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岑春煊集:第四册
1.2.11.40 請懲誣告之舉人譚鶚英片[15]
請懲誣告之舉人譚鶚英片 [15]

光緒三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1905年1月3日)

再,本年學臣朱祖謀開考,肇慶府屬高要、四會、鶴山三縣歲試,取進黌案各生員,據舉人譚鶚英等指控,闈姓棍徒有扛抬禁壓情弊,請援從前惠州府成案,飭行查究彩銀充公。當飭善後局委員調查,諭商扣留彩銀。維時學臣亦以控涉試場,函囑派員查辦,又飭善後局札委知府高覲昌,會同肇慶府多齡,傳集被控新生鍾翰榮、温耀南、廖其濬、廖熾炎、唐家濂、孔昭壽、伍文葆、翟肇勳等出題面試,均屬文理通順。

其未取進之文童錢炳垣,據稱,院試前一日因母病回家,未及應試,與廪保黎錦文等所供相同。取具切結,連同面試題文禀,經臣等飭提各新生廪保來省,發交廣州府,傳令譚鶚英在旁觀看面試,文理無異,比對筆迹相符。

嗣經委員知府朱興沂等督同南海、番禺兩縣,提新生廪保與譚鶚英三面質明,鍾翰榮等委係親身入場,并無頂替情弊。又經新生廪保出具甘結,譚鶚英無詞以辨,始謂各新生文字面試既確,自可聽其回家,以釋衆怒等語。是譚鶚英所控闈姓扛禁舞弊,在府、在省一再審訊,事屬虚誣。

粤俗習尚告訐,捉影捕風,往往憑空結撰。此案控情失實,且非譚鶚英干己之事,若不照例究坐,無以儆澆薄而肅政紀。據善後局司道請將扣留彩銀,諭商給領,并據南、番兩縣備移順德縣原籍,查明譚鶚英入學中舉年分,詳情奏革前來。

查譚鶚英係於同治十一年科試取入縣學,光緒十一年乙酉科鄉試中式第三十一名舉人。相應請旨,將舉人譚鶚英飭部斥革歸案擬辦,以爲恃符妄訐者戒。

除咨部外,謹會同廣東巡撫臣張人駿附片具陳,伏乞聖鑒訓示。謹奏。

(硃批:著照所請,該部知道。)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一〇五輯),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第265—26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