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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2.11.19 勒限葉祥麟完解任内欠款并查封家産片[9]
勒限葉祥麟完解任内欠款并查封家産片 [9]

光緒三十年十一月十六日(1904年12月22日)

再,已革信宜縣知縣葉祥麟,前在信宜縣任内,徵存正、雜款銀一萬二千三百四十餘兩,米三千九百二十餘石,迭經嚴催,未據完解,現葉祥麟業經另案革職,發往軍臺,應由原籍勒追家屬,封産備抵。據廣東布政使胡湘林會同署督糧道王秉恩具詳請奏前來。

相應請旨,飭下安徽撫臣檄飭該革員原籍桐城縣,查明葉祥麟名下家産,嚴密查封,勒限該家屬於四個月内,將欠解銀米掃數完解。倘延不清完,即將家産變價解粤備抵,以重庫款。

除咨部外,謹合詞附片具陳,伏乞聖鑒。謹奏。

(硃批:著照所請,該部知道。)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八四輯),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第4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