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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2.11.14 盧華富之事於中國主權大有關係礙難通融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盧華富之事於中國主權大有關係礙難通融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光緒三十年十一月十二日(1904年12月18日)

大清欽命頭品頂戴紫禁城騎馬賞穿黄馬褂兵部尚書署理兩廣總督部堂岑,爲照復事。

接貴總領事官十月十五日復文,言盧華富承辦小闈姓餉項糾葛一案事,本部堂均已閲悉。查此事迭准貴總領事官來文,均經詳晰照復在案。現准來文謂盧華富并未實受中國官缺,雖受中國賞以二品頂戴廣西道員,仍不能失其西洋之籍等語。

查盧華富係保舉廣西候補道,即係實職,官階與寶星虚銜不同,且其先後報捐監生及鹽運使職銜,均據呈明,籍隸廣東新會縣。嗣在廣東省局承辦小闈姓,屢次具禀,從未提及係西洋籍人,所集公司資本,亦據聲明并無洋股在内,是該商寔非西洋籍人,確有明證。該商在中國則認係中國人,在澳門則入貴國籍,顯係以一人兼享兩籍利益。貴總領事官不禀明貴國政府,嚴究該商混冒之罪,反以該商居住澳門,應由貴國保護爲詞。

查華商在澳門居住,自應由貴國保護,一經回至内地,即應仍受中國官管轄,此等辦法乃各國律法所公認。况該商係在廣東承辦小闈姓,更與澳門無干。

總之,盧華富係中國人,禁止小闈姓又屬中國内政,與貴國毫無干涉,應請貴總領事官勿庸過問。至貴國政府及澳門官員遇有拿匪解犯,查禁軍火出口等事,無不實力相助,良堪感佩。惟此次盧華富之事,於中國主權大有關係,礙難通融,尚希見諒。

爲此照復貴總領事官查照。順頌日祺。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西洋欽命駐扎中國廣州兩廣總領事官穆。

光緒三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監用關防調粤差遣四川候補府經歷蔣逢周,校對委員章其達。

《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爲盧華富國籍事復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一一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415—423頁,第309—121至309—1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