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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2.11.11.1 附一:代籌粤路集資之法張之洞來電
附一:代籌粤路集資之法張之洞來電

光緒三十年十月二十一日(1904年11月27日)

安帥蒸電轉粤紳公電具悉。廢約必先贖路,贖路必先籌款,自是入手關鍵。已切電盛大臣,造成粤路衹能核實公估價值,不能聽美公司浮開要索。但路在粤境,贖回後行車之利亦粤得之,似贖路之款,未便令三省公認匀攤。粤商財力雄厚,其在南洋各埠者富商尤夥,是三省籌款,必推粤爲最易。

湘省境内路最長,款最巨,鄂省路較短,而財力素薄,兩省官紳固不敢不勉擔義務,盡力圖維,若再令兼顧他省,則財力實有不逮。大致辦法,抵制外人則三省當同心協力,籌備路款則三省當按地分攤,事最公允。

惟粤省贖路之款數至五六百萬,誠恐一時遽難齊集。竊爲代籌一集款之法,因勢利導,莫如售票開標。此一段路已造成,最爲繁盛,目前即可見利,每票或五十元,或一百元,每月一次,每次一百萬元爲率,以五成開彩及充一切用費,以五成留備贖路之用。得彩者付一半現銀,以一半留作鐵路股票;未得彩者准折半抵换鐵路股票。期以一年舉行十二次,即可得六百萬元,自屬衆擎易舉。但須刻報勸導,言明此乃設法贖路,以盡義務,方能感發鼓舞。如此辦法,乃是各省人集股贖回,粤省已造成之鐵路一百餘里,并不須全由粤人自籌也。

此不過大略,至於詳細辦法,統望體察情形,因時制宜,酌量辦理。姑陳此策,以備籌酌,總期於必將此路贖回爲度。祈轉達伍太史諸紳公閲,并望見覆。馬。

《致桂林岑制臺廣州張撫臺伍叔寶太史諸公》,(清)張之洞著,趙德馨主編,吴劍杰、周秀鸞等點校:《張之洞全集》(十一),武漢:武漢出版社,2008年,第166—1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