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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2.11.1 王壽民堪以署理定安縣知縣缺摺
王壽民堪以署理定安縣知縣缺摺

光緒三十年十一月初二日(1904年12月8日)

革職留任署理兩廣總督臣岑春煊、廣東巡撫臣張人駿跪奏,爲廣東定安縣知縣缺仍擬以前請之員署理,恭摺覆陳,仰祈聖鑒事。

竊查定安縣知縣陳永煇參革,遺缺前經奏請以軍功候補知縣王壽民署理,光緒三十年十月初六日接准吏部咨覆,以部中官册内該員并無甄别之案,所請應毋庸議,應令按限揀員更補。等因。當經轉行遵照。

兹據廣東布政使胡湘林詳稱,軍功候補知縣王壽民係光緒十四年五月初二日到省,扣至十五年一年期滿,業經前藩司甄别,堪膺民社。詳由前兼署廣東撫臣張之洞甄别,得該員幹練有爲,奉公勤勉,堪以按班序補,於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彙入試用知府陳望曾等甄别案内,附片具奏,并將該員履歷開單咨部。是年八月二十三日奉到硃批:吏部知道。欽此。各在案。是該員試看期滿,曾經甄别出考具奏,自係合例請署之員,前於該員請署定安縣知縣案内,已將甄别留省一節,於咨部文内聲明有案,與例既無不合,似可仍照前奏請補等情前來。

臣等覆核無異。合無仰懇天恩,俯准仍以軍功候補知縣王壽民署理定安縣知縣缺,俟試署一年期滿,如果稱職,另請實授。至該員履歷,前奏業經聲明,請免重叙。

除咨部外,謹合詞恭摺覆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

再,廣東省補缺例限九十日,此件奉駁,部文係坐光緒三十年八月初八日發行,按照限减半,計至九月二十二日接到,應以是日起限辦理。今在限内覆奏請補,并無遲逾,合并陳明。謹奏。

光緒三十年十一月初二日。

(硃批:吏部議奏。)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二〇輯),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第674—67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