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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2.10.9 請查張甲按季收租修鋪各節有無實據致澳門穆領事照會
請查張甲按季收租修鋪各節有無實據致澳門穆領事照會

光緒三十年十月十四日(1904年11月20日)

大清欽命頭品頂戴紫禁城騎馬賞穿黄馬褂兵部尚書革職留任署理兩廣總督部堂岑,爲照復事。

接貴總領事官十月初三日來文,以張甲控陳桐君等踞十八甫鋪私頂一案,原告張甲可以毋庸赴案,請飭縣遵照辦理前來。查核本案,李守仁在縣原呈,據稱當日向陳鳳翔頂受茹古齋屋鋪,開張樂園生理,早經通知屋主張甲,并標貼明白在先,由張甲按季收取租銀四十五兩。旋又商明張甲應允將樓上改建加修,用去工料銀一千餘兩,張甲仍按季照舊收租。各等語。

是李守仁租受鋪屋之後,業主張甲曾經向其收租,何以來文乃謂張甲與李守仁并不相識,殊不可解。究竟李守仁所稱業主張甲按季收租及商明張甲修建鋪樓各節,有無切寔憑據。

除札飭南海縣查明妥辦外,相應照復貴總領事官查照。順頌時祉。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西洋欽命駐扎中國廣州兩廣總領事官穆。

光緒三十年十月十四日。

本署部堂公出委廣東藩司代行代印。監印官五品頂戴署廣東布政司經歷葉謙。

《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爲張甲控案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七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134—139頁,第305—1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