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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2.10.3 林玉銘堪以調補新會縣知縣缺摺
林玉銘堪以調補新會縣知縣缺摺

光緒三十年十月初六日(1904年11月12日)

革職留任署理兩廣總督臣岑春煊、廣東巡撫臣張人駿跪奏,爲揀員調補海疆要缺知縣,以資治理,恭摺具陳,仰祈聖鑒事。

竊照廣東准調新會縣知縣敖式槱於光緒三十年三月初九日在省寓病故,業經奏報聲明,所遺新會縣知縣缺,請扣留在外選員調補。此案於五月二十八日申報到司,應勒歸三月分截缺辦理,係海疆題調繁、疲、難三項要缺,毋庸籤掣。

查定例,州縣應調缺出,俱令於現任人員内揀選調補。其任内如有承審案件、承緝盗案、徵解錢糧、已起降調、革職參限者,概不准其請調各缺。如因缺係繁要,人地實在相需,爲地擇人者,應令該督撫據實陳明吏部,仍查明其餘并無别項不合例事故,亦即議准。此外,一切因公處分,毋庸計算。各等因。

今新會縣地處海濱,民情强悍,訟獄繁多,素稱難治,必須廉能幹練之員,方足以資治理。兹於通省現任知縣合例應調人員内逐加遴選,查有澄邁縣知縣林玉銘,現年三十三歲,福建侯官縣舉人,中式乙未科進士,改翰林院庶吉士,光緒二十四年散館引見,奉旨以知縣即用,籤掣廣東澄邁縣知縣,二十五年四月初二日到任,現調署萬州知縣。該員本任及署任内均無承審積案及承緝盗案、已起降調、革職參限,雖有經徵未完光緒二十六、七、八等年錢糧,查係實欠在民,并非徵存未解,因公處分,例免核計。該員安詳勤慎,年富力强,以之調補新會縣知縣,實於海疆要缺有禆,與例亦屬相符,且人地實在相需,爲地擇人,例得據實聲請。據藩、臬兩司會詳前來。

合無仰懇天恩,俯准以澄邁縣知縣林玉銘調補新會縣知縣缺。如蒙俞允,該員係現任知縣請調知縣,照例毋庸送部引見。

除咨部外,臣等謹照章改題爲奏,合詞恭摺具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

再,所遺澄邁縣知縣係選缺,粤省現有應補人員請扣留在外,俟接准部覆,選員請補。又,廣東省補缺例限九十日,此缺係勒歸本年三月分截缺,於五月二十八日申報到司,應以是日起限辦理。今在限内選員請補,并無遲逾,合并陳明。謹奏。

光緒三十年十月初六日。

(硃批:吏部議奏。)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二〇輯),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第619—62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