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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2.10.2 請將護照轉張甲收執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請將護照轉張甲收執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光緒三十年十月初四日(1904年11月10日)

大清欽命頭品頂戴紫禁城騎馬賞穿黄馬褂兵部尚書革職留任署理兩廣總督部堂岑,爲照送事。

接貴總領事官照會,送來第二十五號護照,給籍商張甲往廣東、廣西各内地游歷,請蓋印送回轉給等由。本部堂均已閲悉。除咨行保護外,相應將護照一紙蓋用印信,照送貴總領事官查收,轉給籍商張甲收執,持往廣東、廣西各地方游歷。如有賊匪處所,仍應按約,俟平靖時,方可前往。倘游歷廣東省,經過北江、連山、海南等處,勿往猺排、黎峒地方,并希轉飭遵照。

爲此照復。順候時祉。須至照會者。計送回護照一紙。

右照會大西洋欽命駐扎中國廣州兩廣總領事官穆。

光緒三十年十月初四日。

本署部堂公出委廣東藩司代行代印。監印官五品頂戴署廣東布政司經歷葉謙。

《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爲張甲前往廣東廣西内地游歷事復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一四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168—172頁,第311—277至311—2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