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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2.9.16 盧華富係中國百姓斷不能認作西洋籍民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盧華富係中國百姓斷不能認作西洋籍民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光緒三十年九月二十六日(1904年11月3日)

大清欽命頭品頂戴紫禁城騎馬賞穿黄馬褂兵部尚書革職留任署理兩廣總督部堂岑,爲照覆事。

接貴總領事官九月初十日照會,言西洋籍民盧九,即盧華富,即盧華紹,前在廣東承辦小闈姓,因公司被撤受虧一事,并譯送貴國大君主,於西歷一千八百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批准盧九入西洋籍之諭旨一道,本部堂均經閲悉。詳繹來文,謂盧九即盧華富即盧華紹之爲西洋籍人,已有十六年,有貴國大君主批准該商隸入西洋籍之上諭爲切實憑據,可信其確係西洋人。廣東官既致西洋人受虧,即應認作交涉案辦理,并不干預小圍姓之事,亦非請代還該商所欠洋商之款。各等語。所論至爲公正平允,良深欣佩。

本部堂亦以爲本案最關要鍵,全在盧九即盧華富即盧華紹現在是否能認作西洋籍人爲斷。查貴國大君主批准盧九隸入西洋籍之上諭,係在西歷一千八百八十八年,即中歷光緒十五年,乃該商旋於光緒二十四年在湖北巡撫第二十七卯册報案内,以監生盧華紹之名,報捐鹽運使職銜,自稱新會縣人,并開具年貌三代,造册報部有案。嗣復歷保二品頂戴廣西道員,均有案卷可稽。是該商於奉准隸入貴國民籍之後,又已棄去,復爲華民,按照公法,即不能再作貴國人民看待。

中國於民人跨籍一事,例禁甚嚴,即貴國律例,亦有一人不得入兩籍之禁。該商盧九本係華民,在貴國入籍并未報明中國官核準,隨後復自認爲華民。現因承辦小闈姓餉項糾葛,又欲冒認葡籍,任意譸張,顯係以一人兼入兩籍,希圖并享兩國人民權利。按照中葡律法,均應從嚴究辦,以昭儆戒。諒貴國政府如果深悉該商此等行爲,亦當嚴行查究。總之,該商係中國百姓,確有憑證,斷不能認作貴國籍民看待。

所有該商承辦小闈姓餉項糾葛一案,應如何辦理,係屬中國内政,自可無庸與貴總領事議及。

相應照復貴總領事官查照。順頌日祺。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西洋欽命駐扎中國廣州兩廣總領事官穆。

光緒三十年九月二十六日照會。

《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爲盧華富國籍事復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一一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402—4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