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岑春煊集:第四册
1.2.8.25 希飭葡國教士商人勿爲文蘭圃所愚騙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希飭葡國教士商人勿爲文蘭圃所愚騙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光緒三十年八月二十九日(1904年10月8日)

大清欽命頭品頂戴紫禁城騎馬賞穿黄馬褂兵部尚書革職留任署理兩廣總督部堂岑,爲照會事。

案照粤省各屬沙田,前經奏明设立清佃總局,一律清丈,給照陞科。按照定章,必須真正沙坦,委係無主官荒,方准給照報承。前於光緒二十八年間,據番禺縣屬農民文蘭圃報承省城土名東關沙尾、水白坦二坵,該税一頃五十畝,完繳花息照費,呈請給照管業。當由番禺清佃分局填發院字第一百五十一號院照一紙,給執管業。

旋經查明,該農民文蘭圃報承係省河附近官地,并非水坦,核與清佃章程不符,且係在省河興築堤岸界内,應行由官收回。禀經前督部堂德、撫部院李批准,將所發院照注銷,立案作廢,所有繳過花息照費,由縣勒傳具領,追出原領執照繳銷。乃該農民日久延匿,并不遵傳繳照。上年七月間,迭准廣州口法國領事官照會文蘭圃,將省河東關沙尾坦地二十二畝五分,賣與天主堂作爲公産,又將一頃二十七畝五分,并院照一紙,按揭天主堂銀五萬兩,并據監修省河堤工局委員禀稱,該農民文蘭圃在朦承地段界内,占造房屋,懸挂洋旗,竪立界樁,搭建籬笆,并雇有俄國人二名爲之看守。等情。

當經節次查案,照復法國領事官轉飭教堂,自向文蘭圃清理,并派員會同查明該處地段所竪界樁、洋旗,均係文蘭圃冒混,教堂并不知情,願將原地退回。當由法國領事官親往,將洋旗撤去,其看守之俄國人二名,亦經遣散,暨札飭番禺縣會同堤工局委員,將所有占造之屋及籬笆界樁,一律督拆,收回興築,一面查拘農民文蘭圃到案,勒追究辦在案。

迄今日久,仍未據將院照繳銷,該農民文蘭圃難保不再將前號廢照混行招摇,誠恐商民人等未及周知,爲所愚騙。除出示晓諭外,相應照會貴總領事官查照,希即轉飭貴國教士、商人一體知照。該農民文蘭圃前此報承東關沙尾地段,係屬省河附近官地,并非水坦,所有清佃局於光緒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填發之第一百五十一號院照一紙,早經注銷,立案作廢。該處地段業由堤工局收回興築,如有以前號廢照招人典買承受,切勿輕與交易,爲所朦騙,自貽伊戚。

爲此照會。順候日祺。須至照會者。計粘抄廢照一紙。

右照會大西洋欽命駐扎中國廣州兩廣總領事官穆。

光緒三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署部堂公出委廣東藩司代行代印。監印官同知衔知縣用廣東布[政司照磨徐鼎煌]。

《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爲番禺縣文蘭圃地照作廢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一四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297—308頁,第311—815至311—822號

【注释】

[1]此片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硃批檔》第464號有録,署名“革職留任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廣東巡撫張人駿”。

[2]此片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硃批檔》第253號有録,署名“革職留任兩廣總督岑春煊、廣東巡撫張人駿”。

[3]此片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硃批檔》第254號有録,署名“兩廣總督岑春煊、廣東巡撫張人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