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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2.8.23 希飭葡國商民人等嗣後切勿酗酒滋事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希飭葡國商民人等嗣後切勿酗酒滋事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光緒三十年八月二十六日(1904年10月5日)

大清欽命頭品頂戴紫禁城騎馬賞穿黄馬褂兵部尚書革職留任署理兩廣總督部堂岑,爲照會事。

現據廣東全省巡警總局禀稱,光緒三十年七月二十七日,據西關南路正局轉據第八局禀稱,七月二十五日夜十二打鐘時候,有洋人八名擁至該分局門首,均有醉状,其一尤甚者,竟偕一人入局高坐,拍案混閙,復至房内取鎗開放,再四勸阻,始各散去。少頃,又據榮陽街值班巡兵丁福報稱,有洋人在街醉閙,經巡長督隊前往,將醉酒洋人護送至租界沙面東橋,眼見該洋人入閘方回。查核分局轄内,時有洋人醉酒滋閙,如遇此等情事,如何辦法,乞酌定飭遵。再該醉酒洋人,查係洋關執事等情。

據此,查西關沙基一帶,華洋雜處,一遇洋人醉酒,動輒滋閙。除通飭各局,嗣後如遇此等情事,立即派兵妥爲護送外,理合禀請察核,俯賜照會各國領事官暨札税務司查照。嗣後一切洋人務須加以約束,勿任酗酒滋事,實爲公便等由,到本部堂。

據此,除禀批發及札行粤海關税務司一體飭遵外,相應照會貴總領事官查照,希即諭飭貴國商民人等,嗣後切勿酗酒滋事,如仍有前項情節,本部堂當即飭令巡警局員,按約拘送貴總領事官懲辦。

爲此照會。順候時祉。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西洋欽命駐扎中國廣州兩廣總領事官穆。

光緒三十年八月二十六日。

本署部堂公出委廣東藩司代行代印。監印官五品頂戴署廣東布政司經歷葉謙。

《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爲洋人酗酒鬧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一四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290—296頁,第311—806至311—8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