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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2.8.17 南海縣屬大嶺山煤礦由粤省集款自行開采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南海縣屬大嶺山煤礦由粤省集款自行開采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光緒三十年八月二十一日(1904年9月30日)

大清欽命頭品頂戴紫禁城騎馬賞穿黄馬褂兵部尚書革職留任署理兩廣總督部堂岑,爲照會事。

案照商人容良請辦南海縣屬大嶺山煤礦一事,前經本部堂咨呈外務部察照在案。兹承准外務部咨覆内開,查承辦礦務,必須公正可靠之人,方能有利無弊。兹容良本係粤人,前以職商請辦該礦,未邀批准,即冒入洋籍,禀由葡國領事代爲請辦,迹近朦混。其人之不安本分,已可概見。應即查照駁斥,以免效尤。該處礦務應由粤省籌集款項,飭局自行開采。等因。到本部堂。

承准此,相應照會貴總領事官查照。

順頌日祺。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西洋欽命駐扎中國廣州兩廣總領事官穆。

光緒三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本署部堂公出委廣東藩司代行代印。議叙縣丞張履黎校,監印官同知銜知縣用廣東布政司照磨徐鼎煌。

《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爲南海大嶺山開礦案及相關章程事復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一〇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413—417頁,第308—130至308—1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