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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2.8.15 萬勿遽將高朝李炳等釋放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萬勿遽將高朝李炳等釋放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光緒三十年八月十八日(1904年9月27日)

大清欽命頭品頂戴紫禁城騎馬賞穿黄馬褂兵部尚書革職留任署理兩廣總督部堂岑,爲照復事。

接貴總領事官八月初七日來文,以澳門拿獲拐匪高朝、李炳,應行提解一案,經已轉達澳門總督,現接復文。此案因臬司衙門有人指控該二犯拐賣未冠之人,先經立案,應由臬司定罪責罰,期滿方能再立提解之案,始行辦理等由。照復查照前來。本部堂均已閲悉。

除行知香山縣外,相應照復貴總領事官查照,仍希轉致澳門總督查明,該犯高朝、李炳等在澳門所犯責罰之罪,何時期滿,預先照知,以便届時照章提解,萬勿遽將該犯等釋放。

爲此照復。順候時祉。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西洋欽命駐扎中國廣州兩廣總領事官穆。

光緒三十年八月十八日。

本署部堂公出委廣東藩司代行代印。監印官五品頂戴署廣東布政司經歷葉謙。揀選知縣胡世濟校。

《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爲提解拐匪高朝李炳事復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一五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292—296頁,第312—1004至312—10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