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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2.8.7 請飭沈傳義回廣州府知府本任片[2]
請飭沈傳義回廣州府知府本任片 [2]

光緒三十年八月初三日(1904年9月12日)

再,廣州府知府沈傳義,前因失察官犯裴景福在番禺縣押所脱逃,暫行撤任勒緝,現在裴景福業已獲案審辦。查該員沈傳義才長守潔,任事實心,應即飭回廣州府知府本任,以重職守。據藩、臬兩司會詳前來。

除檄飭遵照外,臣等謹合詞附片具陳,伏乞聖鑒。謹奏。

(硃批:吏部知道。)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二〇輯),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第51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