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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2.5.16 爲羅承業堂捐送教會案相關事宜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爲羅承業堂捐送教會案相關事宜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光緒三十年五月二十九日(1904年7月12日)

大清欽命頭品頂戴紫禁城騎馬賞穿黄馬褂兵部尚書署理兩廣總督部堂岑,爲照會事。

五月二十二日接貴總領事官五月十七日照會,言羅承業堂將香山縣屬銀坑荒埔税地捐送西洋教會爲天主堂公産一案,本部堂均已閲悉。

查該處地段前經飭據香山縣莊署令查禀,甫於上年九月間,據墾户羅承業堂報承,當經堪明,係屬無主旱埔,准予報承給照,聲明照税墾耕字樣,而來文則謂該地係羅承業堂祖遺産業,因日久年湮,憑據均已蛀爛,所以再請該縣另給新照。當時曾將蛀爛憑據送縣驗過,故能准給新照。該照據不過聲明該業主應當交納地租,不能占他人之地,并無定要業主耕種字樣。各等語。核與莊署令所禀大不相符。究竟該地是否確係羅承業堂祖遺産業,抑係新近報承,照内如何聲叙,前准貴總領事官送來印照、地圖各紙,均已發縣查勘,尚未繳回,無從確核。莊署令交卸在即,應候札行新任香山縣柴署令詳細查勘明確,酌核禀辦。

惟來文所論各節,本部堂亦有不能盡以爲然者,如香山縣謂羅承業堂用中國民人名字朦混一節,貴總領事官謂該照據雖書羅承業堂,亦書有西洋人之名字羅伯士三字等語。查中國民人買地係按律例辦理,洋商租地係按條約辦理,情形迥不相同。羅承業堂如係中國民人,報墾官荒尚無不合,惟照内即不應再書西洋人名字。如果羅承業堂即係西洋人羅伯士,則按照條約不特不應報承官荒,亦且不能在内地不通商口岸置買産業。香山縣謂其朦混,寔非無因。

又如來文謂羅承業堂不遵縣傳,因該縣不能到澳門傳人,若有要傳,須照會貴總領事官傳送等語。查澳門係貴國屬地,香山縣不能越境傳人,固屬當然。惟按照本案情節,則羅承業堂如果欲認爲該地業主,即屬中國人民,既經地方官查傳,即應到案聽候查訊。如果以洋商自待,不遵地方官傳訊,則亦不能認爲業主,應即將原領照據,按照洋商朦領官地之例,立行注銷,仍將該地收回入官,以符條約。貴總領事官諒亦無詞可爲解免也。

至拱北關税務司穆好士謂,西洋主教欲在該地建一大洋樓,阻礙税關一節,無論是否屬寔,應俟本案轇轕澈查明白之後,再行酌商妥辦。羅承業堂將地捐送教會,并未經官核準,教會遽行竪立石界,本屬冒昧。惟拱北關税務司并不通知教會自行移去,輒即飭人拔起,亦屬不合。本部堂深爲抱歉。

又,來文謂香山縣地方如許多賊,莊署令不言亦不拿,因聽歹人所誣,反將當店安分之司事人拘押,貴總領事官曾特照會告明,亦不回復理會,因其向來不肯復文等語。如果屬實,殊爲不合,當將該署令嚴行申飭。惟所稱拘押當店司事人一節,是何案情,因何與貴總領事官有涉,來文既未明言,亦未據香山縣禀報,當一并札飭柴署令查明,禀復核辦。并飭其嗣後遇有各國領事官照請辦理之件,無論是否可行,均須隨時致復,以昭睦誼。

爲此照會貴總領事官查照。順頌日祺。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西洋欽命駐扎中國廣州兩廣總領事官穆。

光緒三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揀選知縣胡世濟校,監印官保升知縣分省補用鹽經歷夏敬輯、調粤差遣四川候補府經歷蔣逢周。

《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爲羅承業堂捐灣仔某地興建教堂不合定章事復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一二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28—41頁,第309—419至309—4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