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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2.5.12 馮如衡請銷後續完錢糧應行改議摺
馮如衡請銷後續完錢糧應行改議摺

光緒三十年五月二十六日(1904年7月9日)

頭品頂戴署理兩廣總督臣岑春煊、廣東巡撫臣張人駿跪奏,爲知縣奏銷後續完錢糧,應行改議,恭摺具奏,仰祈聖鑒事。

竊查定例,各直省地丁錢糧,經徵接徵各官,或續報全完,或續完幾分,該督撫將應减應免處分,分别題咨,均於文内將收銀儲庫月日聲明,即予减免開復。又,光緒六年户部奏定新章,錢糧奏銷,一面具題,一面先將未完一分以上各員名開單奏報,其有具奏後續完者,准其續行奏請,歸本案開復。等因,歷經遵照辦理在案。

兹據布政使胡湘林詳稱,廣東省光緒二十八年分奏銷地丁銀米案内,原參前署嘉應州興寧縣知縣馮如衡,經徵銀米除完外,尚未完地丁充餉銀六千一百六十五兩四錢二分,又未完耗羡銀一千四十一兩九錢五分六厘,又未完米一千一百七十一石六斗一升,以本折通融計算,實未完六分四厘二毫九絲五忽。經將該員馮如衡職名分别開單,及造册彙案奏參,尚未奉部議覆。兹據續完光緒二十八年地丁充餉銀一千七百一十兩八錢六分四厘,耗羡銀二百八十九兩一錢三分六厘,已於光緒三十年二月十九日兑收司庫,自應照參後續完之例辦理。查光緒二十八年分錢糧奏銷開報,該員馮如衡未完六分四厘二毫九絲五忽,今於參後續完一分五厘三毫四絲六忽,實未完四分八厘九毫四絲九忽等情,造册詳請具奏改議前來。

臣等覆查無異。除嚴飭將未完銀米趕緊掃數全完,并將清册送部查核外,所有知縣經徵錢糧參後續完銀兩,例應改議緣由,謹合詞恭摺具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敕部改議施行。謹奏。

光緒三十年五月二十六日。

(硃批:該部議奏。)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六九輯),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第296—29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