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岑春煊集:第四册
1.2.5.10 何炳修堪以調補揭陽縣知縣缺摺
何炳修堪以調補揭陽縣知縣缺摺

光緒三十年五月二十六日(1904年7月9日)

頭品頂戴署理兩廣總督臣岑春煊、廣東巡撫臣張人駿跪奏,爲揀員調補要缺知縣,恭摺仰祈聖鑒事。

竊准吏部咨,缺單内開,廣東揭陽縣知縣李樹聲革,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初七日奉上諭。等因。應以奉旨後第五日行文,按照限减半,計至三十年正月二十六日限滿開缺,二月初六日接准部咨,應勒歸正月分截缺辦理,係沿海調繁難中缺,毋庸籤掣。

查定例,州縣應調缺出,俱令於現任人員揀選調補。又,升調官員,其任内如有承審案件、承緝盗案、徵解錢糧、已起降調、革職參限者,概不准其升調各缺,如因缺係繁要,人地實在相需,爲地擇人者,應令該督撫據實陳明吏部,仍查明其餘并無别項不合例事故,亦即議准。此外,一切因公處分,仍毋庸計算。各等語。今揭陽縣地處沿海,民俗强悍,素爲潮屬難治之區,彈厭巡防均關緊要,必須精明幹練之員,方足以資治理。

臣等於通省現任知縣合例應調人員内逐加遴選,查有徐聞縣知縣何炳修,年四十八歲,福建閩縣監生,中式光緒癸巳恩科本省鄉試舉人,遵新海防例報捐遇缺,先選用知縣,赴部投供,呈明親老告近,二十四年三月分籤掣廣東徐聞縣,二十五年正月二十二日到任。試俸歷俸,均已滿三年。該員才具明白,辦事穩慎,任内并無承審積案及承緝盗案、已起降調、革職參限,雖有經徵未完光緒二十五、六、七等年錢糧,查係實欠在民,并非徵存未解,因公處分,例免核計,以之調補揭陽縣知縣,洵於要缺有裨,與例亦屬相符,據藩、臬兩司會詳前來。

合無仰懇天恩,准以徐聞縣知縣何炳修調補揭陽縣知縣缺。如蒙俞允,該員係現任知縣請調知縣,銜缺相當,毋庸送部引見。

除咨部外,謹合詞恭摺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

再,所遺徐聞縣知縣缺,粤省現有應補人員,請扣留在外,俟接准部覆,另行按例請補。又,廣東省補缺例限九十日,此缺係勒歸本年正月分截缺,二月初六日接准部咨,應以是日起限辦理。今在限内選員調補,并無遲逾,合并陳明。謹奏。

光緒三十年五月二十六日。

(硃批:吏部議奏。)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二〇輯),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第289—29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