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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2.4.15 兩廣鹽運使英啓應請交部照例議處片
兩廣鹽運使英啓應請交部照例議處片

光緒三十年四月份(1904年5月15日—6月13日)

再,據二品頂戴、兩廣鹽運使英啓詳,十年三月二十五日黎明,衙署厨爨不戒,延燒另院房屋三間,登時撲滅,庫儲誥敕文卷均無損失,現將被毁房屋趕緊賠修,并自請議處,詳請具奏前來。

臣覆查無異。除飭將房屋修,應請旨將兩廣鹽運使英啓交部照例議處,理合附片陳明,伏乞聖鑒訓示。謹奏。

(硃批:英啓著交部照例議處。)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二〇輯),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第230頁

【注释】

[1]原作“己未”。

[2]信封題作“岑春煊”。

[3]原作“壬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