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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2.4.11 請注銷革職知縣彭家禄家産案片
請注銷革職知縣彭家禄家産案片

光緒三十年四月二十六日(1904年6月9日)

再,前署長寧縣、另案已革知縣彭家禄征存正、雜款銀二千五百餘兩,迭飭嚴催,未據完解。業經前署撫臣李興鋭會同署督臣岑春煊彙案附片奏參,嚴拿監追,查封家産備抵,欽奉諭旨咨行,欽遵辦理在案。

兹據廣東布政使胡湘林會同署督糧道王秉恩詳稱,該革員彭家禄於參追後,在廣東及原籍江西司庫先後將欠解銀兩完解清楚,分别候入季册,造報核與原參數目相符,請將原參嚴拿監追,查封家産之案,奏請注銷等情前來。

臣等覆查無異,除咨明江西撫臣將該革員所繳銀兩、解粤歸案造報外,相應請旨,將前署長寧縣事、另案參革知縣彭家禄原參監追封産之案注銷。

臣等謹合詞附片具奏,伏乞聖鑒。謹奏。

(硃批:著照所請,該部知道。)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八四輯),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第3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