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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2.3.21 爲劉有慶林月波與汕頭丁氏地産糾紛事穆總領事來照會
爲劉有慶林月波與汕頭丁氏地産糾紛事穆總領事來照會

光緒三十年三月二十四日(1904年5月9日)

大西洋總領事官穆,爲照會事。

現據本國籍商劉有慶與林月波等禀稱,於光緒二十七年五月内集股,用裕慶堂、篤慶堂憑中人蕭朝引至。丁持静堂係原籍豐順縣人,住居揭陽縣。緣伊在澄海縣屬通商口岸汕頭埠永和街外,有白水坦一丘,計三大段,自永泰街口起,至朝安街口止,看合買受議定價銀五萬壹千元,另加各房茶金、筆金銀貳萬貳千元。該紳及各房人等經立定單,先後收銀四千七百元,均已署名立收單爲據。另收去茶金、筆金等項,并有丁容記即丁寶元親筆立單担保,及一切事宜爲據,訂明立單收定,任由買主填築,俟工竣指明界址,立契交易。旋丁惠馨匯商巨項,以應赴省,截捐限内報捐江蘇知府,由省汕匯安、太古兩銀庄,可查可據。商等於是年隨即興工填築,用去本銀四萬餘元。

現該地填已將竣,詎丁惠馨即郁記,突起不良,明知地價頗高,意圖阻止,不肯立契交易,膽將中人蕭朝囚斃滅口,使無中證,殊屬奸險。當經迭次禀請地方官催傳集訊,奈屢傳不到,畏審情虚,尤敢在商所填之地,搭蓋蓬廠數十間,聚賭擺賣,希圖霸占,迫商等叠禀縣主飭差督拆。據丁惠馨等勢大强横,難免釀禍,叩乞照會大憲札行,嚴催丁惠馨、丁寶元等到案,秉公集訊,當堂辦結,以免商等巨資填築,血本無歸等情到本領事。

據此覆查無異,相應照會貴部堂查照,希即札惠潮嘉道,分飭澄海、揭陽等縣勘明,先拆蓬廠,無任奸横;立傳丁惠馨、丁寶元等到案集訊明確,從速辦結,以期相安。倘再不赴案,即令商等按價繳官,由縣立案出示,另立税契管業,以歸血本而杜狡謀。

爲此照會。順候時祉。須至照會者。

一照會督部堂岑。

光緒三十年三月廿四日。

《葡總領事穆禮時爲劉有慶林月波與汕頭丁氏地産糾紛事致兩廣總督岑春煊照會抄件》,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一二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54—5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