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岑春煊集:第四册
1.2.3.18 已派律師白芝古吔士帶裴景福罪證赴澳門代理交解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已派律師白芝古吔士帶裴景福罪證赴澳門代理交解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光緒三十年三月十八日(1904年5月3日)

大清欽命頭品頂戴紫禁城騎馬賞穿黄馬褂兵部尚書署理兩廣總督部堂岑,爲照會事。

照得粤省官犯裴景福畏罪潜逃,在澳門拿獲一案,業經本部堂照請貴總領事官轉至澳門總督,按照條約,即將該官犯交解來省審辦在案。所有本案證據,現經札派律師白芝古文吔士帶赴澳門代理。

相應照會貴總領事官查照,順頌日祺。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西洋欽命駐扎中國廣州兩廣總領事官穆。

光緒三十年三月十八日。

核對官保升知縣陝西補用縣丞高紹舒,監印官保升知縣分省備用鹽經歷夏敬輯、調粤差遣四川候補府經歷蔣逢周。

《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爲提解官犯手續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八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356—359頁,第306—149至306—1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