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岑春煊集:第四册
1.2.3.17 請即將在澳門就獲之官犯裴景福交解致總領事官照會
請即將在澳門就獲之官犯裴景福交解致總領事官照會

光緒三十年三月十七日(1904年5月2日)

大清欽命頭品頂戴紫禁城騎馬賞穿黄馬褂兵部尚書署理兩廣總督部堂岑,爲照會事。

據洋務委員高守先後呈閲貴總領事官電函,知官犯裴景福已在澳門就獲,具見澳門總督暨貴總領事官敦崇睦誼,遇事實力愛助,曷勝感謝。

查該官犯裴景福,平日著名貪酷,枉法徇私,控案纍纍,均經本部堂詳細訪查。其中情罪重大、確有證據者不少,是以發交府縣看管,以憑澈底訊辦。乃該官犯詭計百出,乘間狡脱。逃往澳門,不特看管之府縣爲所愚騙,代受嚴譴,固應向之究問,即按照國法,官犯逃脱,亦應加等治罪。

查中國暨各國律例,看管人犯私行逃脱均應查拿,是以前經請由貴總領事官轉致澳門總督飭屬查拿在案。現承貴總領事官電,知該官犯已在澳門拿獲監禁。按照各國條約,均有不能保護逃犯之條。此次該官犯裴景福既非國事犯,亦與在他國境内犯罪者不同,又與犯貴國律例,應先由貴國監禁,期滿再行交還者,情形迥異。應請貴總領事官轉致澳門總督,即將該官犯交解來省,以憑審訊明確,按照中國律法懲辦。

貴國與中國交好數百年,現在睦誼日加敦篤。貴國律例既無大辟之條,該官犯又自澳門交出,本部堂自當格外從寬,免其死罪。務望從速見復。本部堂當再備文派員前往提解,如須證據,亦當飭由提解之員帶同前往。

爲此照會。順頌時祉。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西洋欽命駐扎中國廣州口兩廣總領事官穆。

光緒三十年三月十七日。

監印官保升知縣分省備用鹽經歷夏敬輯、調粤差遣四川候補府經歷蔣逢周。

《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爲向澳門提解裴景福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八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345—353頁,卷宗第306—135至306—1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