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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2.3.11 廣東鍾幅初等鬬殺共毆命案兩起准免緣由片
廣東鍾幅初等鬬殺共毆命案兩起准免緣由片

光緒三十年三月十二日(1904年4月27日)

再,光緒二十九年七月准刑部咨,鈔録原奏内開,嗣後尋常命盗死罪案件,由題改奏者,應令遵照光緒二十六年奏定章程,一律改爲彙案具奏,奉旨:依議。欽此。欽遵辦理在案。

兹查廣州協營勇鍾幅初在番禺縣屬戳傷同哨勇丁陳日勝,越六日身死一案;又,信宜縣民林裔芳等共毆致傷植桂魁,越五日身死一案,先經該縣等驗詳獲犯訊供,解由臬司審擬解勘,臣提犯親訊無異,將鍾幅初依鬬殺律,林裔芳依共毆人致死,下手致命傷重律,均擬絞監候,林相彬擬杖。該犯等恭逢光緒三十年正月十五日恩詔,事犯俱在本年正月初一日以前,核其情罪,均在准免之列,應請准予援免,後再有犯,加一等治罪。鍾幅初、林裔芳各追埋葬銀二十兩,給付尸親收領,以資營葬,經將供勘先行咨部在案。

所有審擬鬬殺共毆命案二起,逢恩准免緣由,臣謹彙案附片具奏,伏乞聖鑒,敕部核覆施行。謹奏。

(硃批:刑部議奏。)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一〇八輯),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第601—60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