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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2.3.1 容良擬請承辦南海縣屬大嶺山煤礦經勘明係屬官荒開采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容良擬請承辦南海縣屬大嶺山煤礦經勘明係屬官荒開采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光緒三十年三月初九日(1904年4月24日)

大清欽命頭品頂戴紫禁城騎馬賞穿黄馬褂兵部尚書署理兩廣總督部堂岑,爲照復事。

接貴總領事官二月十四日來文,言商人容良擬請承辦南海縣屬大嶺山煤礦一事,本部堂均已閲悉,正核辦間。據廣東善後局詳稱,本案業經飭據南海縣於上年十二月二十日,親詣大嶺山詳加履勘,查該山袤延數千丈,係屬官荒,開采煤礦,於田園、廬墓尚無干礙,亦非從前封禁之山。惟查訊該處山鄰均屬周姓,各爲黨援,前出結之周朝安等,内有情願具結開采者,亦有冒名列結者,至周許養則堅稱開礦與伊村鄉田園廬墓有礙。周姓大小男婦齊集祠内,將及千人,環乞禁止。經姚令再三開導,而阻擾頑固之情,始終不化。是此案經地方官再三開導,該處民情尚未允洽,倘將就核準開采,必致另生事端。應請俯順輿情,以免枝節。等由。到本部堂。

據此,查本案商人容良,擬請承辦南海縣屬大嶺山煤礦,既經勘明,該山係屬官荒,開采煤礦,於附近田園、廬墓并無干礙,亦非從前封禁之山,自未便任聽周許養等聚衆抗阻,致塞利源。且本案迭准貴總領事官照請,咨部察辦,自應代爲咨請核示,以昭睦誼。除將本案詳細情形及容良所繳圖結,咨呈外務部暨商部核明,是否悉與新章相符,分别酌奪辦理外,相應照復貴總領事官查照。至來文所稱金利司用財唆擺土人,出頭阻抗,及廣東報紙所載電報各節,現經本部堂如此辦理,則前此所有謡言,貴總領事官諒亦可釋然無疑矣。

合并附及。順頌日祺。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西洋欽命駐扎中國廣州兩廣總領事官穆。

光緒三十年三月初九日。

核對官指分廣東試用縣丞王壽祺,監印官保升知縣分省補用鹽經歷夏敬輯、調粤差遣四川候補府經歷蔣逢周。

《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爲容良申請承辦煤礦事復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一〇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375—382頁,第308—113至308—119號